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满了16还算童工吗

为了节约生产成本,个别企业会使用童工。使用童工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对于使用童工的企业以及童工的监护人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很多人对于童工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楚,对于童工年龄的界定也是很模糊的,就有人会问“满了16还算童工吗”,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为您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
  
  满了16还算童工吗
  
  我国劳动法中指出:满16岁不满18岁不算童工,属未成年工。
  
  
  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所以,满了16岁的劳动者不算童工。
  
  在了解了未成年保护的相关法规以后,针对“满了16还算童工吗”这个问题,我们就能知道满了16周岁的劳动者是不算童工的,那么也就能清楚的界定童工与非童工了。国家对于使用童工这一行为做了很多具体的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因此,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的检查应聘者的年龄,也不要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怀着侥幸的心里使用童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劳动关系追诉期是多久
      追诉时效是法律中的时效中的一种,追诉时效是给与当事人的一种更好的维护利益的机会,但是一旦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就会彻底的丧失法律上的权利,追......


·专利诉讼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


·解除劳动协议签订时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解除劳动协议签订时注意的问题是什么?一、解除劳动协议签订时注意的问题是什么?解除劳动协议签订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1、尽量填写辞职申请......


·跨国并购利弊分别有哪些
      跨国并购利弊分别有哪些随着现在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经济市场的激烈竞争,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跨国并购,虽然跨国并购可以给企业扩大市场带来利益,......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有什么区别?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有什么区别?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证据要求不同1、销售假冒伪劣......


·法律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有哪些?
      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


·出国夫妻财产共有证明怎么写?
      出国夫妻财产共有证明怎么写?夫妻共同财产证明样本包括男女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对财产的分配,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


·电子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电子工程质保期是多久?电子工程的施工需要专业的人员来操作,由于电气产品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施工质量不过关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所以在工程完工......


·遗嘱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遗嘱无效的条件有哪些?(1)遗嘱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43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


·年劳动仲裁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一)劳动仲裁办案流程需要如下程序:一、立案:1、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诉书后进行审查: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申诉......


·仲裁裁决在什么情况下撤销
      仲裁裁决在什么情况下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没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