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查封的财产破产清算时要解除吗?

查封的财产破产清算时要解除吗?说到查封财产,相信您一定是有所耳闻的吧。它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而很多人对于查封的财产破产清算时要解除吗这个问题是存在一定的疑惑的。而且,我们在进行查封财产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只有符合相关的条件才可以进行查封。查封的财产破产清算时要解除吗?查封作为人民法院对债务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更好的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充分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它会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程序法上的效力,即先采取措施的法院的处理权限问题;二是实体法上的效力,即先采取措施的案件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问题。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禁止重复查封,因此首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在程序上具有优先处理查封财产的权限,其他法院不得对同一物再采取重复查封的措施,也不得对正在实施的查封措施予以解除。至于实体法上的效力,即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说,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从法律禁止重复查封的规定来看,这即是禁止其他债权人对已查封的财产再申请执行,因此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措施具有一定的优先性。但这种优先性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当债务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时,这种优先性是存在的(实际上由于债务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这一前提的存在,使所有的债权人最后均能得到清偿,因此这种优先权存在的意义并不大)。因为它使其他债权人试图通过破产程序来获得平等救济的愿望成为不可能,忽略了破产制度对执行申请机会不平等的补充作用,无形中剥夺了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平等受偿的机会。而且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本来查封优先权就不应当与债权成立时合意成立的抵押权一样对待。因为合意产生的质权人在债权成立时就已考虑到债权的风险,并积极地采取了防范措施,其在债务人破产时享有别除权是理所当然的。但查封质权人则不同,可能因与债务人的关系或对债务人受偿能力的信心等,他们在债权成立时没有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风险,这意味着他们当初就做好了与其他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共担风险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因其申请查封在先而给予抵押权或质权,对事前与其共担风险、信赖债务人当时财产偿债能力的债权人很不公平。②因此,当债务人破产时,查封质权应当向对待提前清偿以及事前没有提供而事后提供的担保物权一样,予以撤销。而且查封质权是优先主义立法体现在执行中的优先权,它只是一种程序上的优先权,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发挥作用,在破产时就应当丧失消失。在我们进行查封财产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充分实现。对于查封的财产破产清算时要解除吗这个问题来说,我们一般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另外,我国的法律中也没有对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做出相关的规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类型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


·严重违反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公平公正的,所以我国订立的关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相关法规,也不可能说是无条件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和劳动者的主......


·高空坠物伤人法律依据即归责原则是什么?
      不管是什么法律责任,在我们国家当中甚至在很多法学界理论上都是有归责原则的,归责原则实际上就是指在这种行为的背后是什么依据来进行规则,包括在判......


·国家公房拆迁如何补偿?
      国家公房拆迁如何补偿一般是按面积1:1,但具体你那里这次拆迁如何补偿,请关注当地政府的拆迁公告。1、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


·遗嘱有效必须具有哪些必要条件?
      遗嘱有效必须具有哪些必要条件?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新员工入职所需材料有哪些 ,注意什么问题
      应届生毕业之后就需要开始找工作,之后就是进入自己的职业生涯,在安排面试通过之后,就会安排我们的入职,但是在入职之前,我们还需要提交一些资料,......


·终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情况?
      终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情况?1、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应及时办理相关的终止手续。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


·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
      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后,欠债人仍不偿还借款,你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


·由于现在的很多房子都是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的,而需要偿还银
      由于现在的很多房子都是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的,而需要偿还银行的贷款年限也比较长。有的人在房子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可能就想要将房子出售,那......


·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怎么做?
      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怎么做?  在一段婚姻关系当中,离婚需要认定双方感情破裂,难以共同生活下去。如果在婚姻当中有一方存在婚外情并严重伤害婚姻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