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实行计件有加班工资没有
      实行计件有加班工资没有?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由于中国人讲究风水,尤其是对先人的墓地、所居住的房屋更是看中
      由于中国人讲究风水,尤其是对先人的墓地、所居住的房屋更是看中风俗问题,因此在实际购买这些东西的时候往往需要忌讳的地方就比较多。而说到买二手房......


·故意伤害怎么量刑 触犯故意伤害罪会判几年
      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处于故意,实施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那么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夫妻离婚房子归谁,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离婚后,关于房子的归属一直是离婚案件中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关于夫妻离婚房子归谁的问题,法律根据购房时间、夫妻双方购房出资和房产证登记......


·一、次承租人出租人解除需要赔偿吗?
      一、次承租人出租人解除需要赔偿吗?不需要,次承租人只能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纠纷与前一个租赁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在案......


·借条落款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借条落款的认定规则是什么一、借条落款的认定规则是什么一般借条上会出现的身份有四种: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法定代表人,落款可能直接影响法院......


·什么叫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赔偿金的性质是赔偿损失......


·故意伤害致死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格式包括什么?
      故意伤害致死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格式包括什么?一、故意伤害致死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格式包括什么?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


·企业动迁政策规定中关于补偿的方案是什么?
      企业动迁政策规定中关于补偿的方案是什么?企业动迁是现代拆迁活动的一种分支,它不同于单纯的自然人拆迁户,企业动迁是它的办公楼动迁,但可能赔偿费......


·离婚后打前妻轻微伤怎么处理
      可以报警要求赔偿,离婚后遭前夫暴打可以报警,根据殴打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


·在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的今天,国家也更加注重对公民名誉权的保
      在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的今天,国家也更加注重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被他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我国的相关法律也对这种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