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我国对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都是排斥的,通过立法来规制这两者在市场中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反垄断政府会利用其职能规制市场行为,发不正当竞争则排除了政府的干预,知识一种引导性的作用,帮助市场健康运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具体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带你详细了解一下。
  1、 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2、 规制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在立法的目的上就有了巨大的差异,在国家强制力的使用上发垄断相较于反不正当竞争更为严苛。两者的规制对象也不尽相同,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不写冒用行为,不合理的开奖制度等等。而反垄断是对市场中的占据支配地位而影响竞争来促成市场良性发展的行为进行规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产生的怎么处理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产生纠纷是难免的,一些很顺利的解决,一些则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各执一词难以解决,而其中很多都是由于劳务分包合同而产生的纠纷,那么......


·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怎么写?
      宅基地是在农村对于住房的称呼,对于农村人来说,大部分都是不了解法律知识的,所以大多数人是没有听说过合同。且,一般情况下,也没有人会租赁农村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全文中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全文中处罚的种类有哪些?不同脾气秉性的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出现纠纷和矛盾,尤其是当事人如果性格急、脾气躁,......


·如果离婚房产证怎么办理手续
      如果离婚房产证怎么办理手续现如今很多人在结婚的时候为了买一套房子,会想尽各种办法。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结婚以后,房子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了。......


·网络诈骗案一般多长时间会结案
      诈骗案多久会结案,要看这个诈骗案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什么时候能够确定,每个案件来说,时间都不是一样的,如果报案之后,公安机关受理了,公安机关初步......


·在我国强制执行会通知被告吗?
      一、在我国强制执行会通知被告吗在我国强制执行会通知被告,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是执行对方的银行存款、房车、厂房、股权、工资等可执行财产。二、法院强......


·女职工怀孕了公司能辞退吗
      女职工怀孕了公司能辞退吗一、女职工怀孕了公司能辞退吗要区分情况,一般来说是不能辞退,但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是可以以......


·民法总则中规定的特别法人的种类有哪些
      民法总则中规定的特别法人的种类有哪些?1、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


·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有哪些?
      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合同事务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在司法鉴定后,并非......


·代通知金不合理但签字了有效吗?
      代通知金不合理但签字了有效吗代通知金不合理但签字了没有效,在合同有些条款不合理但是已经签字的情形下,只要你所谓的“不合理条款”符合以上法定......


·最新高利贷合同范本
      最新高利贷合同范本现实中有的人可能因为急需大笔资金而借高利贷,其实我国并没对这一块进行过多的管理,即使是借高利贷,只要是双方自愿的,法律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