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一、医疗过错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款规定理解为: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应举证证明。这种举证规则被称为“谁主张谁举证”。
  《侵权责任法》(2010)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二、患方的举证范围和方向
  首先,患方必须就医患之间存在医患关系这一基本事实进行举证。患者要证明与医院存在医患关系的事实,门诊患者必须出具法定医疗机构的正式挂号条、完整的门诊病历(注:如病历有缺页,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化验检查单、ct、收费单据;住院患者须出具门诊病历、出院通知、出院账单等证据。
  其次,患方还须证明确有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这些损害后果包括患者生命和健康的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等,但却不是患方自己想象的,自己认为的损害。例如认为隆鼻手术后自己鼻子是歪的;又如认为自己不能走路,其实不是器质性病变而是神经官能症。在这里,患者虽无须证明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方法和过程,更无须证明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必须出具医疗机构证明其有损害事实的诊断书、伤残鉴定书等。
  再次,如果患者的损害事实本身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患者可以就此举证,而不需要医疗机构就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进行举证,因为根据事实自证理论,事实本身已经证明了一切。例如:医生做剖腹产手术时将纱布遗留在患者宫腔内;手术中错误地将患者正常的左腿截除而没有治疗患病的右腿;因未认真核对患者将应该做心脏手术的患者做了阑尾切除造成患者身体损害等等。这些事实本身就已经证明了医疗机构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只要患方能证明这些简单的事实,则医疗机构的其他任何证明都是苍白无力的。
  最后,患者须证明其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关。如注射庆大霉素致耳聋,患方必须持有医方的处方记录、注射单据及注射药物记录的证据,证明医方确实与损害结果有关联的事实存在。如患方只有医方的处方记录而拿不出注射单据及已注射药物的记录证明,就很难说明医方曾为患方注射了庆大霉素,责任就难以认定。例如,患者曾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感冒,却起诉该医院造成其腹腔内遗留手术钳的医患合同关系,患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诉讼不能成立。
  此外,由于我国医疗保险体制不健全,我国存在大量假冒他人姓名的患者,此类患者一旦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必定要用真名起诉,拿出他人姓名的挂号条、病历、收费单称为是自己的。那么这种使用他人姓名的患者要想确立医疗机构与其真名之间的医患合同关系,还须出示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法院确认,其使用他人姓名的病历、处方、收费单据等与其真名本人是同一人后,才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如果患者不能对上诉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尽管如此与举证责任倒置之前相比,患方起诉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大为减轻,患方起诉的门槛大大降低。
  医疗过错的发生造成的后果是惨痛的,但是,我们在进行处理医疗过错的时候,也是需要将就证据的,对于医疗过错举证责任来说,一般是会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进行举证。另外,在我们进行收集证据的时候,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进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醉驾免于批捕驾驶证能不吊销吗?
      一、醉驾免于批捕驾驶证能不吊销吗?醉驾交警可以直接吊销驾照,不需经过检察院,而酒驾属于刑事责任,不管怎样驾驶证是要直接吊销的。·醉驾是指因饮......


·房屋产权到期续费如何计算?
      我们都知道,房屋是有一定的产权的时间的期限的,一般是四十年或者七十年,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我们是只有这些年的产权的。如果是房屋产权到期续费是......


·湖北网络诈骗标准达到多少
      湖北网络诈骗标准达到多少才入刑?现在基本上人人都可以基础到网络,网络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诸多方便,但也产生了不少威胁。比如日益多发的网络诈骗,......


·足球第三方所有权抵押担保包括哪些类型?
      足球第三方所有权抵押担保包括哪些类型?一、何为足球第三方所有权?“第三方所有权”源自南美,球员为俱乐部所有,但投资者、经纪人、球员父母乃至......


·企业融资的概念是什么?
      企业融资的概念是什么?一个企业的发展,少不了资金的运转,而在企业运转的同时,可能会需要大量的资金,这个时候,企业就可以通过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资......


·股份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股份转让的限制有哪些一、股份转让的概念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


·对于自首情节应该如何认定
      实践中,对自首情节作出认定其实是很重要的,与罪犯的利益密切相关,毕竟要是可以认定构成自首的话,那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往往就是会从轻或减轻处罚。那......


·管辖权异议可以拖延多久
      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规定如下:一般情况下,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法院审查期限15天;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出来后,被告还有10天的上诉期;然后一审法......


·市场供求关系
      市场供求关系从理论上讲,租金水平的确定要考虑营运成本、固定的税费和业主期望的投资回报率。实际上,租金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供求......


·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是多长时间
      依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因此其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


·刚买的房子什么时候可以转手
      刚买的房子什么时候可以转手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买了房子,无论何时都可转售,由于受手续、税费等影响,其中的代价和难易程度差距甚远。1、房产局备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