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信息公开内容实施细则

信息公开内容实施细则
  
  实行信息公开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我们都知道,光喊口号是没用的,在信息公开的要求之下,政府部门应该着手制定信息公开内容实施细则,使得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成为政府部门的基本遵循。为了让您直观感受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我们在此摘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信息公开内容的保障细则供您参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保障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职责执行过程中制作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包含“机构职能”、“计划规划”、“政策法规”、“业务信息”及“统计数据”五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实行分管局长负责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分管局长签字后才能予以发布和答复。
  
  第五条 办公室是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处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以及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分发及组织回复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督促相关处室依据信息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本处室主动公开信息;
  
  (三)具体负责“机构领导”子目录的信息保密检查、更新和维护,以及依申请公开信息回复的组织与督导。
  
  (四)受理和处理向本处室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局人事处、计财处、法规处、监察室等相关处室是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相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分工:
  
  (一)人事处负责信息公开目录“机构职能”子目录的信息保密检查、更新和维护,以及相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详细回答。
  
  (二)计财处负责信息公开目录“统计数据”子目录的信息保密检查、更新和维护,以及相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详细回答。
  
  (三)法规处负责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法规”子目录的信息保密检查、更新和维护,以及相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详细回答。
  
  (四)法规处负责信息公开目录“业务信息”子目录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保密检查、更新和维护,以及相关信息的详细回答。
  
  (五)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七条 省局各处室是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处室。
  
  具体职责分工:
  
  (一)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目录“规划计划”子目录下和自身工作职能相关的信息的更新和维护,以及相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详细答复;
  
  (二)及时准确地向各责任处室提供自身职责范围内制定的各种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处室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向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责任处室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各处室应根据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对本处室信息加以分类,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动予以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除本细则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其他相关政府信息,各相关处室应依法给予答复。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各处室信息公开目录内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提供给各相关责任处室,由各责任处室确认、整理后,提供给主管处室向公众发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向我局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主管处室提出申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可通过网站获取的,由办公室直接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网站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他类申请由办公室分发给相应处室,相应处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具体答复由分管局领导签批后答复申请人,并报办公室确认备案。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各处室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网站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 信息公开报告和监督
  
  第十五条 我局将于每年3月1日之前,公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各处室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了解了信息公开内容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了。我们知道,实施细则往往要说清楚职能部门是哪个、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公开的程序是什么、如果不依法公开有什么后果等,只有真正把这些理得清清楚楚,政府的信息公开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标准借条或欠条怎么写
      标准借条或欠条怎么写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用到借条和欠条,两者在适用时有重叠的情况,但是,殊不知两者其实法律性质并不相同。如果没有正确的书......


·一、离婚可以做财产保全吗?
      一、离婚可以做财产保全吗?离婚可以做财产保全,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


·请律师打官司注意什么
      请律师打官司注意什么当事人要是在打官司的时候请律师来帮助自己的话,也是有一些地方需要注意的,毕竟律师的素质也会对案件的审理存在一定的影响。要......


·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有哪些
      您对职务侵占罪一定不陌生,但您是否知道近年来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法规有何变动。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它的标准和相关量刑又是什么?下面,由的......


·红灯被追尾应向对方索要什么赔偿
      汽车被人追尾的,应该及时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再根据交警认定的责任处理赔偿问题。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一、人伤交通事故修车费报销吗?
      一、人伤交通事故修车费报销吗?人伤交通事故修车费可以报销,交通事故,人伤和维修车辆费用能分开理赔。车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异地法院起诉离婚手续是什么?
      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时需要分割财产、判定子女归属。部分夫妻由于工作生活地区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但不得不迅速办理离婚,在异地也是可以起诉离婚的。诉......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概念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资金的运用何种情况下是合法的,何种情况下是违法的作出了规定。资金的运用也不是随意可以乱用的,如果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用资金,就会......


·债权转让应该注意什么?
      债权转让应该注意什么?1、时效中断与丧失时效的债权可否转让某甲与某乙的债权到期日为1999年1月5日,某甲与某丙约定将某甲的债权转让给某丙,某甲......


·有限公司可以招募个人股东入股吗?
      有限公司可以招募个人股东入股吗?可以,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