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在这个互联网发展的年代,信息交流传播方便快捷。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带给我们生活便利的同时,我们的个人信息也很容易通过手机以及电脑等途径而被泄露出去,特别是一些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权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近年,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发生引起了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下面我们对此进行了分析整理。
  
  一、 ?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有三大特点:
  
  1、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多样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这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作案方式;二是利用假冒正规网站骗取受害人信息;三是利用木马程序窃取受害人手机上的个人信息。
  
  2、被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多
  
  从收缴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来看,被窃取或倒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包含姓名、性别、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职业、收入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各个方面,受害对象有股民、保险业客户、快递客户、病人、新生儿、企业主、房产业主、电话用户、求职者等各行各业各类人员。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目的是牟利
  
  近年来,盗卖公民个人信息逐渐滋生出非法牟利的黑色产业链,受利益驱使,犯罪分子或盗取公民个人信息销售获利、或倒卖个人信息赚取差价、或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绑架、暴力讨债等犯罪。
  
  二、什么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那些据此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不能过于宽泛,要把握好“度”;第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特定人群,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人不会构成本罪。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处罚的说明、分析,如果您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不妨问问刑辩律师,他们富有经验和专业知识,一定会为您提供满意服务。
  
  三、如何预防个人信息泄露?
  
  1、个人的电子邮箱、网络支付及银行卡等密码要有差异;
  
  2、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站或单位要对用户信息加密并采取分级查看的权限设置;
  
  3、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
  
  4、慎重参加网上、网下调查活动;
  
  5、妥善处置快递单、车票、购物小票等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
  
  6、投简历只提供必要信息;
  
  7、在网上交易需要到正规的交易平台网站,同时要注意鉴别网址真伪;
  
  8、只要掌握了苹果ID对应的电子邮箱的账户和密码,就有可能修改苹果ID的账户和密码,苹果用户要加强苹果ID和关联电子邮箱账户密码的保护,慎防账户密码数据泄露。
  
  综上所述,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但还是有不少人为了利益知法犯法。所以只能自己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特别注意在公用网络环境下的通讯工具使用、快递信息单的填写和处理。同时也不要随意轻信他人在社交平台上散布的信息、活动。不要轻易点开短信里的陌生网站。以防受到网络病毒的入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行政拘留怎么执行 行政拘留会不会留案底
      行政拘留怎么执行行政拘留会不会留案底一、行政拘留怎么执行(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二)受到......


·教师工伤待遇项目主要有哪些
      教师工伤待遇项目主要有哪些?(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


·川沙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川沙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1、关于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2、具体办法由省、自治......


·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八个常见误区是什么
      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八个常见误区是什么  误区一:一方坚持不同意对方就别想离婚  有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对方就离不......


·离婚后财产儿子能继承吗?
      离婚后财产儿子能继承吗当然有继承权。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不会影响儿女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


·司法鉴定交通事故赔偿期限是多少年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频发,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会造成人身损害,为了确定受伤程度,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一般来说,司法鉴定需哟在......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


·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抚养权需要写在上面吗?
      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


·一、第一继承人如何分配财产?
      一、第一继承人如何分配财产?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是什么意思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是什么意思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是,在两年考验期间犯罪人只要没有其他的违法行为,那么就不用再执行刑期的两年了。如果在缓刑考......


·江阴司法鉴定机构如何申请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对一个地区的司法活动的正常履行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那么,对于江阴市民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