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交通肇事中赔偿主体应该怎么确定

交通肇事中赔偿主体应该怎么确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1、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雇主作为索赔对象。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
   2、雇员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如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和雇员为索赔对象,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即通常所说的公车私用的情况,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4、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应以肇事人为索赔对象;
   5、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交通事故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答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主对出卖后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以实际加害人为索赔对象;
  但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所有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力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买卖报废车辆的;
  (二)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机动车的;
  (三)买卖的机动车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的。
   6、因车辆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分期付款期间内,车辆所有人仍为出卖方,这期间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7、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应以擅自驾驶者为索赔对象。但车辆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8、无偿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9、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六)有其他过错的。
   10、车辆出租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承租人和出租人为共同索赔对象,承担连带责任。
   11、车辆发包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共同索赔对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约定一方驾驶他方机动车并以他方名义从事经营,他方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承包合同。
   1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为索赔对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约定一方将自有机动车登记在他方名下,并以他方名义从事运营的,应当认定为挂靠合同。
  原则上谁造成的交通肇事,那么此时交通肇事的赔偿主体就是谁。但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特殊的情况,如在职务行为下发生的肇事、挂靠发生的肇事、肇事者不是实际车主等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次付清购房
      一次付清购房,此种方式购房时间短谈妥购房细节后,付款当天即可去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一般房地局办理过户需要20个工作日左右,也就是说看好房后大概......


·如何解决绿色企业融资问题?
      如何解决绿色企业融资问题?在国家大力提倡发展绿色经济的大背景下,绿色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对于它们中的大部分来说,资金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瓶颈......


·刑法中故意伤害在中院一审吗
      刑法中故意伤害在中院一审吗?故意伤害罪一般是在基层法院审理。基本上没有到中级法院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


·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我们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很显然都是根据房屋实际的面积,然后计算
      我们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很显然都是根据房屋实际的面积,然后计算总价的,因此对房屋面积就要扣实在,以免给自身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那通常这个房间......


·在我国青岛醉驾多少时间进去?
      在我国青岛醉驾多少时间进去?(一)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有哪些?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一、法定管辖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轻微交通肇事弃车逃逸怎么处罚?
      弃车逃逸处罚如下:1、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只能对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作出分割。那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


·法律上价格欺诈怎么界定?
      法律上价格欺诈怎么界定?一、法律上价格欺诈怎么界定?1、虚假标价: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


·专利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
      专利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一、专利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专利权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受到您的关注,但是还是有一些疑惑困扰着您,如专利权转让程序怎么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