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交通事故肇事方要承担哪些人的抚养费

交通事故肇事方要承担哪些人的抚养费一、交通事故肇事方要承担哪些人的抚养费
  交通事故肇事方需要承担的抚养费范围。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父亲伤亡,还有母亲或者其他人扶养的,这一部分他不承担,他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那一部分。
  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支付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二、交通事故报案需要哪些材料
  报案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
  2、开车到保险公司。
  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
  做完这三件事,您将得到二联《车辆出险登记表》和一张《出险通知书》。《车辆出险登记表》 一联交给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另一联供填写《出险通知书》和领赔款时使用;《出险通知书》填好后,连同其他索赔单证一起交回保险公司。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面,交通事故肇事方就应该对事故责任做出全部的赔偿。但这样的认识显然是不对的,因为事故的发生不是一定就全部是肇事方的责任,此时需要由交警做出专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才行。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农村拆迁了是按什么赔偿的?
      农村拆迁了是按什么赔偿的?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包括哪些?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2023年财产继承新规有哪些?
      财产继承新规有哪些?最近针对于财产继承没有出新规定,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为了促进......


·一、代理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一、代理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


·一、交通事故的雇佣关系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一、交通事故的雇佣关系赔偿责任怎么划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


·故意伤害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故意伤害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故意伤害罪不是行为犯,属于结果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指由......


·青岛地区果园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青岛果园征地赔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


·税务行政诉讼如何提起?
      税务行政诉讼如何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提出可以由个人结合实际提交有关材料来办理,具体情况如下:(一)受案范围:1、行政诉讼是有受案范围的,不是所有......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的作用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的作用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的作用是: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


·个人买房不一定就要全款购买,此时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其实可以选
      个人买房不一定就要全款购买,此时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其实可以选择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来买房,但这个时候购房的收付款还是需要由购房者自己出的,只是......


·停业公司法人变更还承担责任吗?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每天都会新的企业开起,伴随着就会有落后的企业倒闭,众所周知,每个企业都有各自的法人代表,那么停业公司法人变更之后,旧的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