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工伤以后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要求赔偿可以吗?

我们的生活存在着很多关系,有朋友关系也有家庭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们统称为社会关系,其中有一种社会关系及劳动关系是您走入社会时的普遍存在的,劳动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但是对我们不幸发生工伤的时候,我们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在工伤以后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要求赔偿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一、工伤以后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如果您在单位工作期间人身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损失,我们有权利依法向单位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赋予每以为员工的合法权利,理所当然的工伤以后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要求赔偿于情于理都是有依据的。现实中可能会有一些老板不愿意承担责任,在必要的情况在可以聘请律师协助办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上海民事诉讼开庭流程是什么?
      上海民事诉讼开庭流程是什么一、上海民事诉讼开庭流程是什么?一)开庭前的准备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


·三金跟五险一金什么意思?
      三金跟五险一金什么意思?一、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一、9级公伤解除劳动合同能陪多少钱,怎么计算?
      一、9级公伤解除劳动合同能陪多少钱,怎么计算?9级公伤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赔付的钱是两部分,一部分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


·专利权实施的强制许可有哪些情况
      专利权实施的强制许可有哪些情况1、未在合理长时间取得使用权的强制许可在这一类型下,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第一,请求人必须是具备实施条件,也就是具备......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一、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二手房房屋面积有误差怎么办
      二手房房屋面积有误差怎么办二手房买卖面积发生误差,则不一定要按照与一手商品房的解决方式进行。首先,买卖双方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买卖双方的二手......


·浙江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的工伤鉴定部门将员工的工伤伤残鉴定一共分为10个级别,员工的工伤如果能够评上级别的话,才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


·网络诈骗超过多少
      网络诈骗超过多少钱才会被立案?在现实生活中,骗子无处不在,他们都是利用科学技术的漏洞,或者人性善良这一弱点进行诈骗活动。最近几年随着科学技术......


·自己如何立遗嘱才有效遗嘱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设立
      自己如何立遗嘱才有效遗嘱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设立,才能保证遗嘱的有效性。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有哪些
      生活中,女性都是比较敏感的,有的时候甚至会感觉出自己的配偶有出轨行为。当然在之后的处理中,光是凭感觉肯定是不行的,此时需要由实际证据证明对方......


·一、买卖不破租赁租商铺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买卖不破租赁租商铺适用条件有哪些?商铺租赁也是房屋租赁合同,当然适用。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从法律规定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