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要怎么确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对于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和子女都至关重要。那么具体来说要怎么确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本文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要怎么确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
  
  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要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1)支付项目: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具体是指:
  
  其一,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其二,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其三,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2)支付时间: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超出18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其一,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其二,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或者尚在校就读的,或者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如果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何计算
  
  1、实践中,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1)有条件的抚养费可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九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如果出现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父母也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所以如果出现抚养费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该如何处理,必要时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抚养费诉讼。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怎么样订立录音遗嘱
      怎么样订立录音遗嘱第一,遗嘱人必须口述遗嘱全部内容、遗嘱人姓名、遗嘱日期。遗嘱人必须当着见证人的面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还必须口述自己的......


·刑事案件抗诉机关是谁?
      一、刑事案件抗诉机关是谁?提出抗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


·仲裁裁决的履行期限是多久
      一、仲裁裁决的履行期限是多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卖房子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吗?
      卖房子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吗?目前,可以说发展最迅猛的仍然是房地产行业。成为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卖房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卖房并不是一件轻易的事......


·南通买房子有土地使用证吗?
      一、南通买房子有土地使用证吗?南通买房子有土地使用证的,真正的商品房是要有五证两书的,着五证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林业土地承包合同书如何书写?
      林业土地承包合同书如何书写?林业土地承包合同书订立合同双方: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


·分居期间的财产离婚后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夫妻要是先分居,然后满足了条件再离婚的话,此时在分居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通常是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分居期间的财产离婚后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是多久我国法律为了督促公民及时行使权利,降低法院的搜集证据的难度,特别对诉讼时效做出了规定,当劳动纠纷发生后,如果劳动者......


·违章停车在哪里交罚款
      交违章停车罚款需要带上驾驶证,行驶本到附近的交通处理中心(交警大队大队、交警支队、车管所等)处理违章。车辆被贴违停罚单一般都是因为在不允许停......


·夫妻离婚无论是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此时都避免不了对夫妻共同财
      夫妻离婚无论是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此时都避免不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当然要是夫妻本身结婚时间尚短,也不存在什么共同财产的话,那自然就不需要......


·刑事犯罪法律规定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犯罪是违法犯罪中比较严重的一项犯罪类型,一般是指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而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也比较强,一般是刑事处罚,而对刑事犯罪提出规定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