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法律中规定信用卡诈骗1万判多久

公民在开办了信用卡之后,就应当严格按照信用卡的规定进行使用,不能利用信用卡实施一些诈骗行为,否则的话就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此时根据实际诈骗的数额不同,对行为人的量刑处罚也不太一样。那您知道法律中规定信用卡诈骗1万判多久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法律中规定信用卡诈骗1万判多久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构成信用卡诈骗吗
  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学界存有分歧。否定说认为,信用卡存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肯定说认为,单位持卡人在 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实践中已发生了单位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案件。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1、按照发行对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作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此类的诈骗活动。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无论是单笔透支额还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如果单位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数额也是非常惊人的,但对单位处罚却缺乏法律依据,显然是不合适的。2、根据刑法177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就只能就手段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则。3、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信用卡诈骗行为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就可以对行为人定罪,之后需要按照实际诈骗的数额作出处罚。至于信用卡诈骗1万判多久?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此时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而此罪最高的处罚则为无期徒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人与人之间依靠信任来建立合作关系,而企业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则通过合同来建立合作关系。我们通常会......


·取保候审能出去打工吗
      取保候审能出去打工,但是去外地需要经公安部门的同意。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


·政府官员非法集资的处罚是什么?
      能够在社会上运作规模如此巨大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是必然会牵涉到许多有钱有权的势力,甚至那些本来应该清廉并且服务公众的政府官员经不住集资利益的诱......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文书和执法技巧是什么?
      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文书和执法技巧是什么?1、立案: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拥有行政职权的有关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


·公司房产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税款吗
      公司房产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税款吗?一、股权转让要不要缴税?1、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


·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员工可随时辞职的情形如下: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


·什么是刑事侦查,刑事侦查程序流程是怎么样的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很多服务性的窗口办理业务的时候,都会有一套相应的流程,每一个流程看似简单,实则环环相扣,都有它的用意。同样,刑......


·试用买卖指什么在什么情况下能够生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试用买卖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生效:1.买受人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承认。即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表示同意购买标的物,即承认试用买卖合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执行怎么办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执行怎么办理?受害人取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二种:1、如果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已经将赃款扣押的,可以直接......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了认罪书可以从轻处罚吗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了认罪书可以从轻处罚吗?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了认罪书可以适当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


·行政处罚告知书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处罚告知书的范围是什么?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