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

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
  
  企业破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很常见的,竞争能力弱的企业面临的就是破产。企业破产过程中少不了的就是破产清算,但不知您是否了解破产清算取回权。在破产清算结束以后,要取回所有的和企业有关的材料和数据,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下破产清算的有关内容。
  
  一、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
  
  1、行使时间
  
  ①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
  
  ②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2、行使途径
  
  ①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
  
  ②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行使取回权。
  
  ③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取回条件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应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
  
  4、取回标的
  
  ①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一般限于取回原物。
  
  ②取回变价款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有权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③取回保险金、赔偿金或代偿物(代偿取回权)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5、取回权行使的对价给付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取回权的异议与诉讼
  
  (1)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而非管理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2)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重整期间取回权的行使
  
  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解释】一般取回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形成,其行使不受原约定条件、期限的限制;但是,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权,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二、破产取回权有哪几种
  
  破产取回权依成立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依民法物的返还请求权,从管理人处取回其财产权利。企业破产法第38条之规定,即为一般取回权。特殊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依破产法的专门规定或者商事特别法的专门规定,请求由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中取回其财产的权利,主要有出卖人取回权、行纪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异地交易中,出卖人发运买卖标的物以后,买受人没有付清价款,而现收到标的物以前被宣告破产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该项财产。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的,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行纪取回权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物品并交付给委托人,在货物发运后,委托尚未收到货物又未付清价款而被宣告破产的,行纪人对于已发运的财产拥有取回。
  
  代偿取回权是根据损害赔偿的民法原理取回的权利,它是指在依法移交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已不能原物返还的情况下以金钱赔偿方式满足的取回权。
  
  对于深入了解破产清算是很有好处的。破产离不开清算,清算也是为了摸清楚企业当前的具体情况和负债情况,有利于企业完成破产。破产了并不代表责任结束,破产的企业对于未尽的责任还要继续履行,法院在确保企业尽职尽责的情况下才会从法律上宣布企业破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刑事案件中证据不足的案件怎么结
      一、刑事案件中证据不足的案件怎么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


·民法总则关于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关于时效的规定有哪些?法律赋予公民各种民事权利,这些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不能随便受到他人侵犯。如果公民的民事权利被他人侵犯,可以采用......


·武汉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是多少
      离婚的时候,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是比较常见的。大多数情况下,肯定到法院处理的话,都是需要聘请律师的。律师会根据代理的案件进行收费,您在聘请律师......


·结婚证已办是否可要退彩礼领了结婚证以后彩礼是可以返还的
      结婚证已办是否可要退彩礼领了结婚证以后彩礼是可以返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这三种情况可以要回彩礼的。(一)双方未办理结......


·暴力取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证人了解案件情况,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暴力取证行为则严重侵......


·合同中关于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中关于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结婚后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结婚后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么这个是要视情况而论的。1、如果是法定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是基于遗嘱继承得来的遗产,......


·怎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1)租赁双方持上述规定的有关证件
      怎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1)租赁双方持上述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


·股权是否可以无权转让?
      股权是否可以无权转让?梁慧星老师在谈及无权处分的“处分”适用范围时认为,合同法第51条所谓“他人财产”,是指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有形财产,即动产和......


·城市街道飙车应受何处罚
      城市街道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于罚......


·交强险索赔诉讼时效是多久
      交强险索赔诉讼时效是多久一、交强险索赔诉讼时效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