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与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意见》第十二条,也仅限于对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的规定,并未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因此,对于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这些条件主要是:

  一是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如果在校生是以学习为目的,为补充课堂知识、参与社会实践而进行的没有工资报酬的实习,或者是通过短期或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勤工助学,则不应认定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二是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学生的情况下,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并无招录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的意愿,劳动者为获取就业机会,隐瞒了自己尚未毕业等真实情况的,则可能因构成欺诈而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劳动 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三是不存在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在劳动合同中,如果用人单位明确将获得某种学位作为招录条件,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取得该学位,双方明确约定待劳动者取得相应的学位时劳动合同生效的,则在劳动者未能如期取得该学位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不生效。

  四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

  在上述条件下,认定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国家促进就业的政策需要。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是怎样
      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是怎样一、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是怎样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性质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债权......


·商标抢注违法吗,什么又是合法抢注
      商标抢注违法吗,什么又是合法抢注一、商标抢注违法吗在立法上,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


·名誉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名誉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二)行为具有违法性。(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有过错。?二、侵犯名誉......


·回迁土地使用权计算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回迁土地使用权计算方法是如何规定的?可能大多数的朋友对于什么是回迁土地的概念不清楚,也就直接导致回迁土地使用权计算方法也就不知所云。其实回......


·工程结算的种类有几种
      工程结算的种类有几种一、工程结算的种类有几种我国目前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


·继承的财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个是要视情况而论的。
      继承的财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是要视情况而论的。1、如果是法定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是基于遗嘱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


·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工伤赔偿计算(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


·刑案件拘留在什么地方?
      刑案件拘留在什么地方?一、刑案件拘留在什么地方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会关押在看守所的,而刑事拘留会有一......


·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要件是什么?
      1、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


·办理临时身份证需要本人去吗
      办理临时身份证需要本人去吗?1、原则上应当本人办理,不能代办。但有些地区对于因本人无法前往亲自办理的允许直系亲属代办。故请办理人咨询当地派出所......


·一、个人工资算不算夫妻财产?
      一、个人工资算不算夫妻财产?个人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