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都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随着国家对股权管理的政策越来越完善,很多的规定相继出炉,在更加严谨的对股权市场的管理之后,其中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呢?我们查询了相关的答案马上就为您介绍一下。
一、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涉及到: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时点、征收管理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2、规定了下列7种情形属于股权转让的行为: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的行为。
3、《办法》第四条规定了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即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4、其中个人转让股权在原值扣除时,按照下列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规定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5)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6)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7)另外,对于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对于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二、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一)特别需要关注的是: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5、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6、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7、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二)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核定方法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按净资产核定法,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可按类比法确认收入。即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法和类比法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存在一定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在已有的规定中,如果是转让个人的股权,此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后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为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这样计算就可以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受贿罪从犯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一、受贿罪从犯的量刑规定是什么?受贿罪从犯的量刑规定是将会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从轻处理,当然同时需要处罚的,还有就是罚金,这是在我......
·起诉抚养权小孩的户口怎么办理流程
夫妻离婚后,除了要确定对孩子的抚养权,还涉及到离婚后小孩户口的问题。孩子上户口或户口迁移,关系到孩子未来的生活和教育。有些夫妻会起诉争夺孩子......
·关于聘请公司法律顾问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1、简单介绍下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公司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公司法......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
·管辖权异议法庭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法庭的处理程序是什么?管辖权异议法庭的处理程序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
·一、解除租房合同不算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一、解除租房合同不算违约的情形有哪些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
·对账函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合法?
对账函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合法?是属于合法的;理由如下:一是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
·医疗纠纷的仲裁解决的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的仲裁解决的程序是怎样的?一、医疗纠纷的仲裁解决的程序是怎样的?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若双方能自愿达成协......
·广东2023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广东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一、广东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
·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是否合理?
竞业限制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中涉及企业商业机密或者重要技术的员工,以维护企业的利益为首要目的而签署的协议,一旦违反了约定的内容,就需要赔付违约金......
·民间借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民间借贷起诉流程: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