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当事人能委托司法鉴定进行吗,司法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司法鉴定的结果对于事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对真实事件的还原,但现代社会还有很多人对司法鉴定不重视,不了解司法鉴定的作用。一般来说司法鉴定都是由当事人进行,但有些时候我们可能无法由当事人来进行司法鉴定,那当事人能委托司法鉴定吗,司法鉴定的流程是什么呢?
  
  司法鉴定可以个人委托吗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的程序: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司法鉴定是民事纠纷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结果和赔偿金额是起到直接决定作用的,所以在民事纠纷中我们一定要重视起司法鉴定的作用,如果司法鉴定的结果和事实有差距的话,我们可以选择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能委托司法鉴定是可以的,但一般来说如果涉及到当事人的话,最好是当事人进行申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怎样的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怎样的?江苏省新下发了一份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在这份标准中详细的规定了各类工程质量评定会涉及到的内容。......


·2023土地转让缴纳税费有哪些
      2023土地转让缴纳税费有哪些一、土地转让缴纳税费有哪些(一)增值税(出让方):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增值税。(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公司辞退员工的辞职报告需要写吗?
      公司辞退员工的辞职报告需要写吗?一、公司辞退员工的辞职报告需要写吗?1、公司辞退员工,协议离职,员工不需要写辞职报告。2、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构成销售假药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构成销售假药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构成销售假药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标......


·夫妻之间如何规避债务风险
      夫妻之间如何规避债务风险?1、借款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无关。2、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约定,签署书面协议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


·深圳国际仲裁院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
      深圳国际仲裁院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国际仲裁委员会在解决争议纠纷的时候不是免费的,目前我国深圳设立的就有国际仲裁院,深圳境内的相关公司,如果因......


·小孩上学的法定监护人是哪些?
      小孩上学的法定监护人是哪些?《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


·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一、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包括有哪些?
      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包括有哪些?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合同期限顺延。这些情况,决定了合......


·盗窃案件的犯罪构成分别是什么
      一、盗窃案件的犯罪构成分别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


·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修改 怎么修改离婚协议书
      我们知道离婚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上面签字了之后,其实此时只能说协议成立,但并未生效,按照规定一般要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将协议书登记备案之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