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自然人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什么,类型有哪些?

自然人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什么,类型有哪些?
  在诉讼中,抗辩就是一种防御方法,而债务人拥有的抗辩权,就是债务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对欠债人进行行使请求的权利。抗辩权按不同的方式可以分为多种抗辩权,其中如果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来分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那么自然人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指什么,抗辩权的类型有哪些?
  
  一、自然人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什么
  
  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权利人提出该请求,则债务人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此时权利人虽然仍有债权请求权,但是义务人可以永远地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利人的债权无法通过行使请求权来实现。
  
  例如: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已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
  
  二、抗辩权的类型有哪些
  
  对抗辩权进行类型上的划分有助于进一步认识抗辩权的含义与特征,在学理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抗辩权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而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比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是。从属抗辩权只是就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但就另一方的债权而言则没有从属性。
  
  (二)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权利人提出该请求,则债务人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此时权利人虽然仍有债权请求权,但是义务人可以永远地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利人的债权无法通过行使请求权来实现。一时抗辩权,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行使抗辩权暂时拒绝相对方的请求。一旦相对方已为对待给付并提出请求给付时,则一方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方的请求立即发生效力。不安抗辩权也属于一时抗辩权,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形减少而有难为对待给付之情形时,在他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拒绝他方的请求。一旦他方已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则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的不安抗辩权立即消灭,他方的请求权立即发生效力。再比如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可以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行使抗辩权拒绝主债权人的请求。一旦主债权人已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则先诉抗辩权立即消灭,请求权发生效力。
  
  (三)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四条规定的时效完成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而约定抗辩权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而约定的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没有任何疑问。值得研究的是,抗辩权是否可以依当事人之间约定而产生。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抗辩权。比如甲与乙在无偿委托合同中约定,如果委托人甲不向受托人乙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经费时,乙有权拒绝甲的完成委托事务的请求。这一约定,无疑应被允许。
  
  综上所述,就是对自然人债务的永久抗辩权以及抗辩权类型的详细介绍,希望可以帮助您。总的来说,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还有就是如果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如果有关抗辩权的问题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其实我国各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展开工伤鉴定的工作的时候
      其实我国各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展开工伤鉴定的工作的时候,肯定是要结合员工受伤的不同部位,每一个不同部位的参考标准都不一样。就比如因为意外......


·一级工伤医疗自费部分由谁承担?
      一级工伤医疗自费部分由谁承担?1、一级工伤医疗自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保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医疗费一概由用人单位承担。举重以明轻,职员要求单......


·征收取暖费滞纳金合法吗
      集中供暖,指集中集团式供暖的一种形式。一般都是按一个采暖季每平方(建筑面积)来收费的,对北方地区来说,天气比较冷,需要供暖时间长,应该集中供暖......


·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的情形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的情形是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国家合法违约金是多少?
      国家合法违约金是多少?国家合法违约金是只要在实际损失的30%以内,国家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买房对于很多家庭来讲都是一件大事,但由于房产市场的水很深,为
      买房对于很多家庭来讲都是一件大事,但由于房产市场的水很深,为避免利益受到损害,就有必要在买房的时候先了解清楚应该要注意的环节,这也是一种维护......


·一、厂房无偿租赁合同范本内容有哪些?
      一、厂房无偿租赁合同范本内容有哪些?厂房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而此时守约方就可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而此时守约方就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需要注意在房屋租赁当中也是存在这一情况的。那此时房......


·新刑法对报复陷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新刑法对报复陷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一、新刑法对报复陷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复陷害罪的量刑《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电子书侵犯版权怎么办,侵犯版权的认定
      电子书侵犯版权怎么办,侵犯版权的认定侵权现象还是经常可以见到的,主要是我国关于侵权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近几年兴起的电子书版权侵权问题......


·一、妻子申请为丈夫的监护人是否可以?
      一、妻子申请为丈夫的监护人是否可以?一般成年人是不需要监护人的,如果丈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妻子可以成为丈夫的监护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