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条款合同法条文的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针对抗辩权的相关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抗辩权是针对债权债务关系做出的规定。并且,在司法活动和审判实践的过程中,抗辩权的使用越来越重要。所以,我们对于抗辩权相关条款的了解是十分关键的。我们将针对抗辩权条款合同法条文的内容为您详细介绍。
抗辩权条款合同法条文的内容是什么?
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67条、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合同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辨权;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4)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 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由上述法律条文可知,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在应当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则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此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的抗辩权是不安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后给付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的实际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依据行使的条件不同,一共可以分为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抗辩权条款合同法条文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是为了维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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