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交管部门在处理事故时有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当事人应当事先了解。那么,怎么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请看详细内容。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怎么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一些汽车驾驶员不了解事故处理常识,对自己是否应负事故责任以及应负多大责任也不清楚。有些事故本不应由驾驶员负责任,但驾驶员却错误地认为该由自己负责,心理压力过大,甚至畏“罪”潜逃。
  
  (一)出了事故司机负多少责任,主要看以下几点: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预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紧急避险且避险得当引起的事故等等,当事人均不负事故责任。
  
  如果司机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因果关系,这时驾驶员就该负事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有多项违章行为或有较严重的违章行为,驾驶员也不该负事故责任。
  
  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二)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当事人就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责任:
  
  1、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违章行为造成;
  
  2、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3、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则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应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同,或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均应负同等责任。
  
  如果三方以上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则应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划分责任。
  
  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给对方人员造成严重恶果,机动车一方即使无过错,也应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按 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划分。其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生活中,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不知道怎么划分责任,或者不知道怎么索赔,都可以来电咨询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非法买卖外汇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买卖外汇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非法买卖外汇量刑标准是最高15年有期徒刑。针对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这种违法行为,在我们国家的法律里面,是将它按照非法经......


·一方违约如何解除合同以及相关责任是什么?
      一方违约如何解除合同以及相关责任是什么?一、一方违约能否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


·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应该给谁
      虽然男女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要是生下了子女的话,此时子女的合法权益则就是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由于同居关系的不稳定性,分手的情况比较......


·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怎样的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


·经营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经营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为了保证在经营时期的收益并且最大程度上规避风险,经营者在经营时都需要签订经营合同,然而经营合同的签署有许多需要注意的......


·公民如何订立遗嘱
      公民如何订立遗嘱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1、......


·劳动合同签了没交社保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签了没交社保该怎么办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


·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会怎样?
      现在社会购物越来越方便,可以不出门在网上看中商品直接支付,就会有人把你买的东西送上门。然后,科技的发达也铸就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购物的便利,生......


·关于征地补偿的对象是谁?
      关于征地补偿的对象是谁?发放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具体情况如下:(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


·一、江苏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一、江苏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多少钱?江苏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多少钱是没有准确答案的,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分析,具体的赔偿项目是:1、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购买商品房后,就成为了小区业主。因为特殊情况,有时我们会同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在小区建筑物所有权上发生纠纷。为此,最高法也出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