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彩礼返还有没有法律依据,返还彩礼有什么依据?

在我国很多地方男女结婚婚前男方要给女方结婚彩礼,关于这个彩礼日后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尤其是在男女最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离婚的时候。那么男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在我国法律上是否有有相关法律依据呢?我们为您解答。
  一、彩礼返还有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方悔婚结婚彩礼怎么办,结婚彩礼应该返还。
  二、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在《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此时规定必须是在法定的情形,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要求才会得到支持。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强奸罪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
      在我国刑法中,有情节轻微的犯罪情节规定,不同的犯罪行为的情节轻微认定是不一样的,那么强奸罪犯罪情节轻微怎么认定呢?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强......


·公司法高管同业竞争如何解决
      公司法高管同业竞争如何解决?实践表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进行合理重组并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1、通......


·申请再审的应该须符合哪些情形
      申请再审的应该须符合哪些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员工可否自行申请工伤鉴定
      员工可否自行申请工伤鉴定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均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此可见,受伤职工自己也是享......


·私募基金托管行的利益,怎么托管
      私募基金托管行的利益,怎么托管一、私募基金托管行的利益托管行的投资应用像共同基金的基金净值计算、投资方向是否符合规定、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分公司能签订租赁合同吗?
      分公司能签订租赁合同吗?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


·对于公司法人和财务可以是一个人吗
      对于公司法人和财务可以是一个人吗公司法人和财务负责人不能是一个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对外代表法人意志行使职权的负责......


·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每年几次?
      一、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每年几次?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


·乡镇物业管理的职责有哪些
      乡镇物业管理的职责有哪些?随着小区样式的居民区的兴起,小区生活也渐渐走进了乡镇这样的地方,在人们的眼中,物业无疑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存在,它和业......


·设立公司要经哪些程序,公司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设立公司要经哪些程序,公司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一、设立公司要经哪些程序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有所不同,本文以有限公司为例介绍公司设立的程......


·肇事司机逃逸无人员伤亡怎么处理
      肇事司机逃逸无人员伤亡怎么处理一、肇事逃逸无人员伤亡怎么处理交通肇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不会构成犯罪,逃逸者要承担全部的责任,依据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