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通讯网络诈骗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通讯网络诈骗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虽然我们一直都提倡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人铤而走险不劳而获,如通过诈骗骗取他人钱财。诈骗本身就是犯罪行为,不论是通过哪一途径骗得的钱财都属于非法收入,这些钱财不仅要被追缴犯罪分子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通讯网络诈骗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说道说道。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通过诈骗方式获得钱财本身就是不可取的,不仅给他人造成伤害还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牢狱之灾。根据通讯网络诈骗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只要犯罪分子诈骗得来的钱财累计超过三千元就会按刑法中“数额较大”情节来量刑,如果所犯情节严重者还会被从重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离婚财产分割公证有生效日吗?
      一、离婚财产分割公证有生效日吗?离婚财产分割公证的生效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可以在公证协议中由双方自行约定。办理财产分割公证要注意什......


·犯罪分子没认罪判缓刑可以不?
      一、犯罪分子没认罪判缓刑可以不?不认罪,是没有判决缓刑机会的。因为判决缓刑的之一就是有悔罪表现,不认罪当然不会悔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效是多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效是多久呢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效是多久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


·代通知金的代是哪个代?
      代通知金的代是哪个代?《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


·如果出交通事故要扣分吗?
      如果出交通事故要扣分吗扣分是针对具体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关联,但是事故认定中的责任划分是根据交通违法行为作为依据的......


·信用卡诈骗还处罚金是吗?
      随着信用卡使用的快速普及,信用卡犯罪案件也大量出现。有的人故意恶意透支,有的人透支后不能及时偿还,轻者影响自身信用,重则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犯......


·关于订立遗嘱的特征是什么
      遗嘱的特征是什么(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共同规定适用于遗嘱,如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


·伪证罪由哪一机关立案侦查?
      伪证罪由公安机关提出立案,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


·合同纠纷适用于劳动仲裁吗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的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


·提出管辖权异议主体是什么人
      提出管辖权异议主体是什么人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要素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要素是什么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