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江苏土地使用权减免政策有哪些?

江苏土地使用权减免政策有哪些?
  
  无论你生活在哪一个国家,总免不了需要上缴各种税。在中国,土地使用税就是很常见的一个税种。不过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相同的税种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征收标准,所以有不少人对土地使用权减免政策仍存有很多疑问。那么,江苏土地使用权减免政策有哪些呢?请看下文。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哪些土地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三、江苏土地使用权减免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关于江苏土地使用权减免政策的相关知识主要就是这些了。可以发现,其实江苏省土地使用税率和全国很多城市政策是差不多的啦。当然,在符合土地使用权减免政策的条件下,我们不妨申请减免,毕竟这是一项符合自身利益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依《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


·试用期规定有什么《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有下列
      试用期规定有什么《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有下列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


·丈夫是军人怎么离婚,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由于军人职位的特殊性,因此我国法律对军人的婚姻是做了特别的保护的,如果军人的配偶想要和军人离婚,是必须经过军人本身的同意才行。那么,当丈夫是......


·国家赔偿救济3000需要申请吗?
      关于国家赔偿救济的问题相信您已经明白了是什么意思,国家救济就是因为国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时候我们国家这对其造成的损害对被侵害的公民进......


·分公司的法律性质
      分公司的法律性质《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


·离婚后自动放弃产权证明书范本是怎么样的?
      一、离婚后自动放弃产权证明书范本是怎么样的?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内容:二人共同购买位于.房产,原...,现二人对此房产协议如下:......


·工伤了,可以要求赔偿哪些费用 工伤待遇如下:
      工伤了,可以要求赔偿哪些费用工伤待遇如下:1、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


·经销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区别
      经销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现在不少人开店,都是通过代理或者经销的方式,同厂家签署一份合同。作为经销商,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销售商品,而厂......


·如果犯罪中止无罪释放吗?
      如果犯罪中止无罪释放吗?不会。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


·私募基金是否需要托管对托管银行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是否需要托管对托管银行有什么要求一、私募基金是否需要托管?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


·外省的客户欠钱不还怎么办?
      外省的客户欠钱不还怎么办?可以协商或者诉讼解决,起诉时没有约定的,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