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司改制后员工不想再签合同是否有补偿?

公司改制后员工不想再签合同是否有补偿?
  
  我们都知道我们的国家经济是国有企业来主导,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很多的私营企业变得越来越强大,直接影响这国家经济。而一个企业要长期的生存在市场经济中就需要不断的改革创新,通常就是所说的企业改制,那公司改制后员工不想再签合同是否有补偿?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公司改制后员工不想再签合同是否有补偿
  
  公司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本人不想签,协商不成,到 公司所在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般一个企业的改制会给企业的职工带来严重的影响,给职工造成经济的损失,因此在改制时候如果职工不想继续签约来做工作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并且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金,来弥补职工的经济损失。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商标续展可以网上申请吗?
      商标续展可以网上申请吗?一、商标续展可以网上申请吗商标续展可以在网上申请的。但是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到期前进行续展的,可以通过网络......


·一、在我国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写?
      一、在我国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除合同人员基本情况___......


·债务人欠钱不还借条怎么办
      债务人欠钱不还借条怎么办欠钱有欠条对方不承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


·一、办理遗产公证多久能好?
      一、办理遗产公证多久能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办理的条件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办理的条件有哪些?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


·工伤劳动仲裁一般多久时间
      工伤劳动仲裁一般多久时间一、工伤劳动仲裁一般多久时间根据《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


·医疗过失医疗过错的责任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医疗过失医疗过错的责任划分的依据是什么一、医疗过失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的划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


·没签订劳动合同辞退员工可以吗?
      没签订劳动合同辞退员工可以吗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合同单位名称变更需要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单位名称变更需要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吗?合同继续生效的,但单位要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当然是先解除原劳动合同,重新建立新合同。而且有单位人事......


·破产清算组由什么成立 组成人员是哪些
      破产清算组由什么成立组成人员是哪些一、破产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其地位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


·在我国有期徒刑含缓刑吗
      在我国您对于刑法的量刑,最熟悉的应当就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了,这些刑法在我国量刑上属于主刑。当然在侦办有些案件是如果适用于我国的缓刑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