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民法典失踪日期如何计算?

民法典失踪日期如何计算?
  
  在自然人失踪达到一定的期限之后,其厉=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法院在受到此类申请后,是否觉得宣告失踪的依据在于《民法典》(.1.1生效)失踪日期的规定,只有达到期限要求的,才会进行宣告失踪,继而由特定人保管其财产。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民法典》失踪日期如何计算
  
  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对此法律条文的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法定或约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民法典》关于失踪人制度
  
  (一)失踪的概念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没有音讯的事实状态。失踪的原因包括:离家出走、战争、意外事件等。
  
  失踪制度是对一种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状态的法律认定,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自然人失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
  
  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2年。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失踪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该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下落的,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法律规定的有代管资格的人或有代管资格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保管、代为履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有效,其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履行。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失踪人的义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以支付财产的方式履行。
  
  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重现的法律后果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及收益返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并负有将代管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情告知的义务。
  
  从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失踪日期从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时开始计算,设定宣告失踪法规的目的在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且宣告失踪是人民法院才有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权宣告失踪,在失踪人重新出现后,需要返还其财产。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赠与书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赠与书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一、赠与书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面的书面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人拒绝接受,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二、赠与合同赠与......


·我国厦门工伤鉴定要钱吗?
      工伤就是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按照相关法规属于工伤就要按照法规来进行工伤认定,在认定结束之后可以的得到一定的赔偿,对于从事高危......


·一、劳动法规定多大年龄不算是童工?
      一、劳动法规定多大年龄不算是童工?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就不算童工,应该是未成年工。企业使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


·公司作出的所有辞退的决定都不是无缘无故的
      公司作出的所有辞退的决定都不是无缘无故的,只不过是有些辞退也并不是因为职工做出了一些比较出格的事情的,而是公司出于业务安排和资金周转等各方面......


·合同单方法定解除权总体上看有什么特征
      合同单方法定解除权总体上看有什么特征?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均不发生合同解除......


·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获取方式有哪些?
      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获取方式有哪些?如今,很多大城市都成立了国家经济开发区,这有利于城市发展。对于开发区内的企业,使用土地之前应该拿的......


·感音性耳聋能申请工伤工伤鉴定吗,认定标准是什么
      职业病在我国来说应该算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工伤了,这和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是有因果关系的,而在众多的职业病当中,听力受损方面的职业病是比较的常见而......


·无过错方离婚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几种
      无过错方离婚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几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


·借贷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我国法律上包括哪些?
      可能很多普通的老百姓都被骗过,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被诈骗的数额较大,那么欺诈者可能会构成诈骗罪,比较常见的有借贷诈骗罪,那么借贷诈骗罪的......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


·人民法院强制措施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强制措施包括哪些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