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无社保总换工作抚养权能争取到吗?

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孩子的,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双方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工作环境等确定孩子的抚养权,赋予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若遇到无社保总换工作抚养权争夺的情形,会如何判决?
  
  
  
  
  一、无社保总换工作抚养权能争取到吗?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考虑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对于工作不稳定的情形,可以判断,不能给孩子提供一个较好的抚养环境,故而是不鞥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
  
  二、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是根据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确定的,对于无社保总换工作抚养权争夺的情形,若另一方有较为稳定的工作,此时一般是无法争夺到孩子的抚养权的,但若对方是女性,孩子又在哺乳期,是可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请律师打离婚官司需要多少钱?
      一、请律师打离婚官司需要多少钱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


·可续期公司债券永续债的优势是什么?
      可续期公司债券永续债的优势是什么?一、可续期公司债券永续债的优势是什么公司发行可转债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一般是公司有较好的开发项目......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北京的房价之高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主要还是因为北京的地价比较的高,所以在北京如果进行征地的话,......


·开办医疗器械公司法人要求有哪些?
      开办医疗器械公司法人要求有哪些?开办医疗器械公司的人员要求:除法人代表以外,企业负责人必须为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不能兼任质量管......


·是不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继续工作有经济补偿金?
      单位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是为了补偿员工为单位作出的贡献而付出的汗水和辛劳,但是现实中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可能就离开单位了或者到期之后仍在单......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乘误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乘误工时间二、无固定收入的:①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乘最近三年的......


·浙江网络诈骗量刑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浙江网络诈骗量刑减刑标准是什么?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非法集资如何算参与了?
      明明没多少钱,却承诺高额回扣或分红,以此吸引公众投资,这种利用不正当手段集资资金的行为就是非法集资。这种犯罪行为往往让公众防不胜防,因此有必......


·工伤鉴定之工作时间的具体是怎么认定的?
      工伤鉴定之工作时间的具体是怎么认定的?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


·安装合同范本的步骤有哪些 一、安装合同范本的步骤有哪些?
      安装合同范本的步骤有哪些一、安装合同范本的步骤有哪些?1、工程项目(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范围和内容:(4)工程造价:全部工......


·强迫卖淫罪的构成以及处罚规定是什么?
      强迫卖淫罪的构成以及处罚规定是什么?强迫卖淫罪的构成以及处罚规定具体如下:第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第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