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高温费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上海市关于高温费的规定是怎样的
1、删除了“高温天气"的要求,高温费发放条件更加统一
此前上海人社局在2011年出台的关于高温费津贴的通知,当时明确高温费发放的条件之一是“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那么什么是高温天气呢?按照相关部门规章,35度以上的天气才算是高温天气。一般来讲,上海6至9月的天气会超过35度,但尴尬的是,2015年的上海整个夏季格外凉爽,整个6月份就没有一天超过35度的,很多户外工作的劳动者像往常一样向单位索要高温费,单位则提出天气气温没有超过35度,没有达到“高温天气”的要求,因此拒绝发放高温费。此前的劳动仲裁及人民法院裁判案例中也确实有过裁判因未达高温天气无需支付高温费。为了统一高温费发放条件,于是今年人社局发布通知,删除了“高温天气”的条件。所以,今后上海6月至9月,无论实际气温是否达到高温天气,哪怕劳动者天天上的是夜班,单位也要按规定发放高温费。
2、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露天工作”?
对于何种工作岗位属于通知中规定的露天工作,此前理解各异。有人说,我是驾驶员,虽然大部分时间都在车里车里也有空调,但是一出车门就是爆晒啊,这算露天工作呢还是半露天工作?再比如我是业务员,大部分时间是在室内有空调的!但是也有相当长的时间是在外拜访客户或者在区拜访客户的路上我也是在太阳底下暴晒的!是不是也要给高温费。基于员工岗位各异、露天不露天也不是一言两语说得清的。对于无法判断的情况,此次劳动局允许单位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发放办法,言下之意可以让企业自己做回主了。
3、明确将高温费列入员工工资总额中。
2011年文件曾明确高温费属于劳动保护性质,因此在工资总额申报、核定员工社保缴费基数中,高温费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可不计入工资总额。这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不过此次通知明确高温费纳入工资总额,即这数额不多的高温费,也是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离职时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也不能剔除。
二、有关事宜通知
1、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2、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3、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4、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同时废止。就高温而言,其对工程的进展和劳动者的危害都是极其巨大的,不仅仅威胁着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也同时威胁着有关单位的财产安全。所以高温费的提出和落实极其必要,也是劳动者所喜闻乐见的。上海市关于高温费的规定,无疑为劳动者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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