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法律规定夫妻分居离婚需要多久?

在当今这个社会,离婚就意味着两个人在法律上没有夫妻关系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两个人结婚之后感情变淡或者是性格不合,通常这个时候都会协议离婚,但是实际上感情出现问题之后也存在两人分居的情况。很多人想要知道2017年法律规定夫妻分居离婚需要多久?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年法律规定夫妻分居离婚需要多久?
  分居,多指保留夫妻关系而不共同生活。分居不离婚,是美国夫妇现在很流行一种生活方式,这些人虽然觉得无法再以夫妻的身份继续生活,但鉴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又不愿意舍弃婚姻带来的诸多好处,最后的结果就是两个人虽然在名义上还是夫妻,但实际生活中却是各过各的,互不干涉。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二、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n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对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更为方便。如果方法得当,所需费用仅为五十元,可能比回户口所在地的单程车票还便宜,所需时间如果安排得当也不用一个月。另外,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法院解决无疑是唯一的途径。因此,选择何种方式离婚,主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首先您需要明白的一点是,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夫妻分居满多长时间就能够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其次,如果是分居的时间长了,可以认为是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了。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埋藏物和隐藏物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有区别?
      埋藏物和隐藏物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有区别?在现代社会,存在很多的埋藏物和隐藏物,一般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是特别的去区分这两个概念,而是将两者......


·被公司开除能获得什么补偿
      被公司开除能获得什么补偿按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多少,补偿标准也不同,如果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可以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作了六个月以上没到一年的......


·夫妻共同结婚后债务怎么告?
      夫妻结婚后共同债务怎么告?夫妻结婚后共同债务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来进行处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效为几年?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效为几年?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


·菏泽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菏泽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国家或者地区要进行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对人民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来保证工程建设的完成。不过,国家政府在对人民使用的土......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过错方应该怎样办理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过错方应该怎样办理1、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原则上平分,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财产。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


·近年来
      近年来,由于交通事故频发,公安机关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也不断加强。最近,有很多朋友在讨论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人逃逸处罚是怎样......


·附随义务的履行义务的条例有哪些内容?
      附随义务的履行义务的条例有哪些内容?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形式有什么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


·一、淮安工伤工资待遇是什么?
      一、淮安工伤工资待遇是什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称......


·江苏省鼓励外商投资重点
      江苏省鼓励外商投资重点农牧渔业纺织业医药业化学工业建材业石油加工业轻工业机械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冶金业交通运输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