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我们在商业及其他活动中,都需要签订合同,明确各自义务和责任,防止出现纠纷时各自推诿。但是,有时会出现双方出现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那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
  
  1、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三)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四)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2、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总体来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进行撤销处理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撤消前仍具有法律效力,以免不必要的损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法发〔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


·非法砍伐红豆杉七吨能判几年
      非法砍伐红豆杉七吨能判几年一、非法砍伐红豆杉七吨能判几年?非法砍伐红豆杉七吨的判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


·建筑工程的管理费是否就是挂靠费
      建筑工程的管理费是否就是挂靠费一、管理费指什么?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


·一、 公司雇员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公司雇员可以随时辞职吗?不可以适时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员工......


·一、离婚多久可以重新申请抚养权?
      一、离婚多久可以重新申请抚养权?离婚后,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


·房屋共有人有什么权利
      虽然常见的一套房屋对应的是一个产权人,但现实中也经常出现一套房屋对应多个产权人的情况,这种情况我们将所有的产权人称之为房屋共有人。作为房屋共......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是怎么样规定的?
      一、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是怎么样规定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依照出资数额或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利益和分担合伙企业......


·私募基金能写预期收益吗?
      私募基金能写预期收益吗?一、私募基金不能写预期收益1、《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


·重体力劳动者延迟退休能否变换岗位
      《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一些比较特殊的工作,其职工是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的。但如今随着人口素质的提高,日后可能会延迟退休,那针对重体力劳动者来......


·追讨加班费没证据,怎么办
      追讨加班费没证据,怎么办劳动者追讨加班费,问题较为严重的,通常要走劳动仲裁,或是去法院起诉解决。不过,在去仲裁、去起诉之前首先就要准备好相......


·隐私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的区别有哪些?
      隐私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的区别有哪些?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二者都是与精神利益有关但不体现直接财产内容的人身权利,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