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在地办哪些手续?

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在地办哪些手续?
  
  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在使用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物权的转让,即通过合法的程序有偿或者无偿的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那么在实际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具体需要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在地办理哪些手续?下文为您介绍。
  
  
  (一)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在地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
  
  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证(正本);
  
  3、原土地出让合同书或原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或者赠与书(经公证),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合法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证明等;
  
  5、双方或多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6、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如商品楼房分层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以便计算房屋权利人分摊的土地面积;属划拨土地的还要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往地价款、补签出让合同并提交相应文件;
  
  7、属土地分割转让的提交规划部门的规划文件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8、军队空余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持批准补办出让文件和军队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9、提交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报告书和市土地管理局的确认书;
  
  10、地块开发投资或建筑物资产净值财务报告;
  
  11、市政道路规划网络图;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二)、由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在地负责受理申请(1天)
  
  1、窗口收件人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
  
  2、给受理的申请编号并发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资料,受理日期并编号。
  
  (三)、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在地对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5天)
  
  土地交易所接收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到档案室进行查核,在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签复。
  
  1、审查人员审查上述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和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2、审查人员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驳回转让申请。
  
  (1)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2)权属来源的性质是不许转让而又未取得批准的;
  
  (3)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市政府批准列入征用、拆迁范围内的和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4)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5)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6)设立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
  
  (7)权属有争议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包括征地协议未全部兑现的),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达不到建设用地条件或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
  
  (9)转让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属行政划拨的(即未注明使用期限的),未取得土地部门批准,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地价款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
  
  (10)转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或受让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
  
  3、实地勘察。
  
  4、属于地块分割或面积变化的由局测量队提供定线作业表和宗地图。
  
  (四)审核(3天)
  
  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所领导审核不合格的,转窗口复函不同意办理转让手续并退文;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交易所根据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将批准文件资料转交地籍科(属成片开发土地的先报市政府评审)。
  
  (五)缴纳税费
  
  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部门缴纳税费,申报人应及时将完税或免税证明提供给地产交易窗口。
  
  (六)地籍科根据上述文件资料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七)立卷归档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满足了土地转让的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转让并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法定流程要求,经相关的法定部门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过户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办理首次购房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由于我国人口密度较高,现今我国住房压力日趋严重,这种现象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更为明显。为了缓减购房压力,我国规定首次购房允以优惠,但需要购房......


·租售同权后公寓形势如何我国部分城市住房供应正从“
      租售同权后公寓形势如何我国部分城市住房供应正从“重售轻租”转向构建“租售并举”态势,住房租赁市场将迎来新一轮发展期。长租公寓在政策红利支持和......


·哪些情形适用法定继承
      哪些情形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应注意什么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应注意什么一、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应注意什么(l)施工合同的订立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2)施工合同订立的原......


·医疗过失纠纷如何认定?
      医疗过失纠纷如何认定?医疗纠纷是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对治疗方案与治疗结果有不同的认知而导致的......


·我国的婚姻法经过修订以后,新婚姻法中针对当代婚姻过程当中所存
      我国的婚姻法经过修订以后,新婚姻法中针对当代婚姻过程当中所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和纠纷,都作出了一些新的修订。这其中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都......


·减员解除劳动合同案件是否合法减员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减员解除劳动合同案件是否合法减员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二、企业减员的情况有哪些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一种情况是濒......


·刑诉法第七十五条有什么内容?
      随着人们对法律知识需求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学习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公民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刑诉法来说,刑诉......


·再婚后能否要求子女赡养?
      再婚后能否要求子女赡养?可以要求;首先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什么?一、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什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审......


·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我国有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允许当事人再依法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结果为最终结果的情况相对较少,国家甚至专门的制定了上诉不加刑的这一原则来保障当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