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1年,山西省就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政策,对于
一、政策具体内容
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与环保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环境保护厅和省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近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晋环发〔2014〕47号),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二、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采取综合手段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经过几年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表明,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因此,加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是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迫切要求,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要求,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
三、明确责任,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一)领导机构
成立由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李作富任组长,人保财险晋城市分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以及环保、人保财险晋城市分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全面负责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相应成立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领导组。
(二)明确责任
1、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进一步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落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关政策,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试点。主动与保险公司密切配合,提供企业名单的变化情况,定期召开协调会,督促企业投保。
2、保险机构要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服务。事故发生后及时介入,认真履行环境污染事故赔付程序,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及时依法提供理赔服务,兑现理赔承诺,切实保障投保企业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列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应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强化环境意识、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损害的发生。如发生污染事故,要及时通知保险机构,为保险机构对环境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提供便利,积极配合做好理赔工作。
(三)承保公司和参保企业
2011年至2013年省环保厅确定的尚未投保和续保的企业2014年度仍由人保财险晋城分公司继续承保。
承担我市2014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根据我市行业污染特点和环境管理现状确定参保企业见附件,同时,鼓励暂未列入投保范围企业积极参保,
四、完善促进企业投保的保障措施,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活力
(一)部门联动,促进企业积极参加保险
各县(市、区)环保局对列入参保范围而未保的企业,可在该企业(包括集团其他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包括试生产、试运行)、排污许可证发放、企业专项资金的申请等方面做好服务的同时,提醒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保,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化解社会矛盾。有关部门将该企业未参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二)完善激励机制
1、对连续三年以上的投保企业无发生污染事故的,要在费率上适当给予优惠。
2、对连续三年的投保且无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在评定环境行为等级时应适当给予加分。
3、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连续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4、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有限给予信贷支持。
5、投保企业在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中,应优先考虑。
(三)规范部门行为
保险机构在工作中扰乱市场,理赔及其他服务信誉较差的、形成恶劣影响的,停止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环保局要迅速将文件送达相关企业负责人,督促未参保企业在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投保任务。
2、各保险机构要及时与各地环保部门对接,确定联系机构和人员,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反馈工作信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工作。
3、2014年9月20日前,各县(市、区)环保局将本辖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市环保局。
4、各相关单位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建议要及时向有关上级单位报告。
附件:晋城市2014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名单
晋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27日
六、附件
晋城市2014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名单
城 区
晋城市城区文峰工矿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兰花集团北岩煤矿有限公司
沁水县
沁水县春雷型煤有限公司
陵川县
陵川鑫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泽州县
晋城市鸿辉管业有限公司
晋城市华鑫实业有限公司铸造分公司
晋城市能通杆塔制造有限公司
晋圣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江淮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泽州县来村德兴建材厂
泽州县雷蒙铸造厂
泽州县南村镇马匠铸造厂
泽州县万达铸造厂
泽州县南村昕昌铸造厂
泽州县南村镇西河阀门厂
泽州县云和建材有限公司
泽州县北义城泰基新型建材厂
泽州县强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泽州县弘鑫精工铸业有限公司
泽州县恒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泽州县工商联友谊铸造厂
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
晋城市福盛钢铁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山西省正在致力于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仍然受制于立法的缺失与保险双发供需不对等的因素。参保的企业任然数量偏少,相关保险企业的发展也受到了制约,要想让该项政策可持续发展还需要立法继续完善,相关部门不断调整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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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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