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滥伐林木罪追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使人民的权益得到保护,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刑事法律规范,在这些刑事法律规范之中,对各类犯罪行为都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滥伐林木罪是其中的一项罪名,若国家机关或者他人没有及时发现特定主体实施了该项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既定的追诉期内进行追溯处理,具体来说,滥伐林木罪追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滥伐林木罪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
  
  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二、滥伐林木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
  
  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确认其实施了滥砍伐森林的行为,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实际情形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一般来说,对于实施了此种行为的当事人,不仅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住院期间医院开具正式票据为准,包括二次手术费、复查复诊的费用,以住院病历,出院证或是出院记录、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相佐证的。二、......


·关于遗嘱公证去哪里办理?
      关于遗嘱公证去哪里办理?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指的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办......


·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什么?
      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什么?一、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医患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几种
      医患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几种一、医患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几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


·刑诉法鉴定条款的流程是什么
      刑诉法对于许多人来说是生活中接触频率较低的法律,那么,刑诉法鉴定条款的流程是什么,对于这些流程肯定是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制定的,对于当事......


·不能要求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不能要求离婚的情况有哪些一、不能要求离婚的情况有哪些(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第三十三......


·公司合并必须一家注销吗
      被合并公司并不意味着必须要解散和注销,如果说公司被合并之后需要注销的话,也可以直接向原来的登记机关申请,一般公司注销是需要由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公司法技术股有关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公司法技术股有关的法律条文有哪些?我国的公司法确定了公司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定,明确了相关的责任义务。因此,与公司经营息息相关的技术入股问题也在......


·共犯与共同犯罪之间有哪些不同
      说到共犯,很多人自然而然的会想到共同犯罪。但严格来说共犯与共同犯罪之间其实还是不太一样的,虽然大多数时候我们在口语上认为二者是同一个意思。那......


·网络诈骗犯罪主体特点是什么?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先进,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成熟,而网络诈骗的手段也层出不穷,你清楚网络诈骗犯罪主体特点是什么吗?其特点是不仅越来越智能化而且隐蔽......


·商用公寓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由于现在的生活质量飞速提升,导致现在的土地也不是像最早以前归自己所有了,其利用权也不是再是永久了,而是有时间限制的,尤其是商用土地,不仅价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