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还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财产。家庭关系解体时,家庭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家庭财产,即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财产。一般而言,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下述三种:1、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财产,双方或一方所得遗产或受赠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权)。4、还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财产。
  二、家庭共同财产怎样分割
  家庭共同生活关系消灭,就引起家庭共同所有关系终止,共有的财产就要被分割。这种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称作分家析产。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应当遵循三个原则:第一,确定家庭共同财产范围,这是分割的前提,应将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分离出去;第二,确定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即共有人,不是家庭共有人的不能分得共有财产;第三,确定各共有人应当分得的份额。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对家庭共同财产贡献较大的,可适当多分。具体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有如下三个办法。一是实物分割。即对家庭共同财产,按实物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割。二是变价分割。对于某些不可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经济价值的财产或共有人均不愿采取实物分割的财产,可变价出卖,将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三是作价补偿。对于某些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以将该物归愿意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由其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人都离不开家庭生活,但是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分家,夫妻离婚等关系,家庭关系也会解体,这时候,当事人需要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不过,具体的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确实不好界定,家庭成员对此有争议的,也非常不好举证。如果您现在遇到了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可以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法律意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湖北省大治市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大治市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大治市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城北经济开发区、东岳路街道办事处(永胜村、五星村)。补偿标准:耕地:......


·私人雇佣能申请工伤吗?
      私人雇佣能申请工伤吗?是可以申请工伤赔偿的;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雇佣关系下的赔偿须参照人身损伤赔偿标准进行,还需进行责任划分。人身损害赔......


·临时雇佣关系受伤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临时雇用关系免去了繁琐的合同,但就是因为这种临时雇用关系,让很多被雇用者在不知道临时雇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在临时雇佣关系受伤赔偿中吃......


·公民被判缓刑要坐牢吗?
      一、公民被判缓刑要坐牢吗?缓刑是不用坐牢的,缓刑期内出行受到一定限制,定期要道当地公安机关报到备案。如判缓刑,可以不在监狱服刑,但如缓刑期间......


·医疗纠纷申请调解书怎么写?
      医疗纠纷申请调解书怎么写?患者同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往往很难自行协商解决,这时医疗纠纷调解是派上了用场。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


·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


·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备材料
      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备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如今道路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逐年增加。重视道路行车秩序,维护人身安全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交通事故的发生就会引起赔偿问题,如果......


·什么叫集资诈骗罪的客体?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对应的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集资诈骗犯罪在民间借贷中非法普遍,给不少老百姓带来了财产损失。和任何刑事犯罪一......


·劳动仲裁决定时效起算点是什么时候?
      劳动仲裁决定时效起算点是什么时候?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


·交通诉讼原告
      交通诉讼原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原告可分为以下几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遭受损失的人可作原告。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