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终止委托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终止委托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未满16周岁、精神有疾病、法律判定限制民事行为的自然人,这类人通常会委托一位法定代理人实行其民事行为。很多人想知道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终止委托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代理终止的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委托代理授权终止的情况有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民事总则规定法人终止代理权的情形有很多,包括代理期限满或者代理任务完成、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终止委托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以上就是我们对问题的回答,您看过之后会有一个详细的了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技术转让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技术转让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一个企业拥有的技术就是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的公司通过自己研发的方式获取技术,有的公司通过购买其他公司技术的方式......


·四川盗窃罪数额标准是多少?
      一、四川盗窃罪数额标准是多少?四川盗窃罪数额标准,是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1、......


·校内学生打架 学校有责任吗
      校内学生打架学校有责任吗校内学生打架学校有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


·在实践中,不少人都喜欢买农村房屋,或是居住,或是当作投资。那
      在实践中,不少人都喜欢买农村房屋,或是居住,或是当作投资。那在法律上,农村房屋可不可以买卖呢?其实,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


·故意伤害罪遗弃罪吸收的区别是什么?
      现如今,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各种罪名种类繁多,令很多缺乏法律常识的群众傻傻分辨不清,举个例子来说,故意伤害罪与遗弃罪都具有故意伤害的成分,但是......


·交通事故责任人跑了影不影响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最后的诉讼或者协商调解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责任的主次影响赔偿数额,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但是,在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事故发......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有什么不同?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有什么不同?一、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有什么不同1、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原因产生,如基于共同债权行为;而不真正......


·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在房屋市场当中,不管你是租房者还是对房屋进行租赁,都需要对房屋合同进行备案,这是为了在发生相关纠纷时提供证明,同时也是一种保护合同双方的手段......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误工费法院会支持吗?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误工费法院会支持吗?符合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误工费法院也会支持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是赔偿给受害......


·年薪包括福利吗?有哪些?
      年薪应包括哪些1、年度固定工资。年度固定工资是经营者的“保底”收入,它不与企业业绩挂钩,而主要根据经营者个人能力、社会消费水平和企业的经营难......


·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一、行为保全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2、如......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