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性格不合不孝顺起诉离婚吗?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可从婚姻关系的4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评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
(2)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
(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
(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
三、进行离婚诉讼也常常会碰到一些误区:
第一、“先离婚就会吃亏”也是很多人固有的思想。
第二、关于彩礼的问题,也是中双方所争执的问题。
第三、关于“青春损失费”和“财产转移”等财产的相关问题也是产生误区的地方。
第四、“分居两年即可自动离婚”是很多人潜意识的想法。
四、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一旦起诉,法院很快就能解决离婚问题
很多人认为,离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权利,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这是由于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情形,
3)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4、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诉。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所以,坚持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诉讼离婚,不是说很快就可以解决的。
五、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或者先提出离婚的应当赔偿另一方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先提出离婚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先提出离婚与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并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或者判决子女抚养归属时,从来不会考虑是谁先提起离婚诉讼的。
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财产分割上,首先坚持夫妻平等的原则,即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在此原则的基础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对有过错的一方如重婚、虐待等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少分。
2、分割财产时,不但要注意财产价值,有时还应考虑使用效益,以及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对于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另外对于哺乳期(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小孩已满十周岁,以小孩意愿为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对于离婚诉讼中的赔偿问题,与谁先提出离婚诉讼也不存在任何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只有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即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只是与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有关,与谁先提起离婚诉讼没有关系,并且也只是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通过我们的上述描述,因性格不合不孝顺起诉离婚是可以的,我们还将您可能担心的问题进行了讲述,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的自由包括结婚自由跟离婚自由。另外,先提出与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权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对此如果你还有不懂的地方,欢迎你到网进行咨询,我们的律师会耐心地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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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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