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可以要求男方给未婚先孕的孩子抚养费吗

一、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给未婚先孕的孩子抚养费吗?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给未婚先孕的孩子抚养费。男女双方不到婚龄,缺乏婚姻实质构成要件,不存在婚姻关系,此孩子为非婚生子女,所以女方不会因未婚先孕而承担法律责任,但有抚养或支付抚养费义务。 我国婚姻法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既18岁)为止。所以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二、相关法律链接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看完文章我们知道是可以的。我国法律规定未婚先孕的孩子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我们不能对其加以危害和歧视。如果男方不想负责,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给未婚先孕的孩子抚养费,并且男方应该负担未婚先孕的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能独立生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合作作品著作权属于谁?
      合作作品著作权属于谁?属于合作双方的;我国立法中规定的“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被称为“共同作品”或“整体作品”,......


·检察院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对于逮捕这种强度比较大的刑事强制措施来讲,其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而由公安机关具体实施。那要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话,具体需要满足......


·一、拥有抚养权不抚养另一方怎么办?
      一、拥有抚养权不抚养另一方怎么办?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


·北京机动车牌照转让协议怎么写?
      北京机动车牌照转让协议怎么写?古时候人们做生意都讲究的是白纸黑字,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仍然在遵守着这一习惯,就拿机动车转让来说,我们知道......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待遇有哪些?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待遇有哪些?1、享受规定期限的病假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是劳动者的......


·诉讼时效期届满丧失什么权利
      诉讼时效期届满丧失什么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


·聚餐喝酒后,在小区里挪车算酒驾吗?
      法院认为,驾驶员为了挪车需要在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场所短暂驾驶车辆,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方和相关保险单位对在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项目以一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赔偿金额,然后进行相关......


·
      一,家庭遗产分割协议公证需要注意哪些(一)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是继承人及其他遗产受益人中有行为能力的人或无行为能力......


·为买房子假离婚违法吗?
      如今,各地相继出台了限购令,主要是为了遏制房价的虚高,同时也为了能够打击一些炒房的人。但有的人仍然想方设法的购买房产,比如有的夫妻就为买房子......


·司法拍卖成功法院撤回赔偿标准是什么?
      司法拍卖成功法院撤回赔偿标准是什么?司法拍卖成功法院撤回赔偿标准是根据实际的财产价值来确定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