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江苏常州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江苏常州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中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很多地方在征收土地的同时都会对原有土地使用者进行一定的补偿,但是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补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而且因为各地经济的发展不同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那么江苏常州征地补偿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常州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1、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土地价值,全市划分为一、二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1)一类地区为武进区、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戚墅堰经开区;
  
  (2)二类地区为金坛市、溧阳市。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较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亩32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2、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较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人35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较低标准:
  
  (1)一类地区为每亩1600元。
  
  (2)鱼塘和竹、林、桑果等经济林(果)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或评估确定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二类地区土地补偿费较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亩21000元,安置补助费较低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每人23000元。具体标准由金坛、溧阳两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标准。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较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要求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认真落实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各级国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根据所征用土地的使用性质,都有各自的补偿标准,而每年的补偿标准都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有所调整,且每个地区都是不一样的,而常州土地补偿费为每亩32000元,但是不包括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等,更多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非法集资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非法集资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


·合同岗位不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后,双方应针对劳动过程中的一些具体事项签订合同,如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内容等等。但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


·交规中摩托车是非机动车吗 一、交规中摩托车是非机动车吗?
      交规中摩托车是非机动车吗一、交规中摩托车是非机动车吗?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在《交通法》中,对电动助力车有明确规定,属于非机动车;但是对于燃......


·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有哪些
      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是什么?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


·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情况包括什么
      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情况包括什么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


·用购销合同在银行能贷到款吗有哪些
      用购销合同在银行能贷到款吗有哪些规定一、购销合同在银行能贷到款吗?答案是可以的。下面是一些贷款技巧;1、借款理由:贷款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贷......


·上海商标注册流程
      上海商标注册流程现在社会创业是一种潮流,然而当涉及到商标注册时,大多数人是不知道其详细流程的。现在以上海为例,我们为您梳理一下上海商标注册流......


·一、先同居后领证的风险?
      一、先同居后领证的风险有哪些同居关系的风险有:1、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同居期间,同居者共同财产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极易导致举证困难,从而无......


·通常是如何合作投资的?
      通常是如何合作投资的?投资合作是很常见的,许多企业或者个人都选择了合作,目的就是发展自己壮大自己,当然也是为了能够获得充足的发展资金,合作......


·盗窃未遂也认为犯罪行为吗?
      一、盗窃未遂也认为犯罪行为吗?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