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民法总则胁迫的后果是什么?

民法总则胁迫的后果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胁迫就是带有威胁性行为的要求被胁迫人答应自己非意愿的要求,亦或者是签订损害自己的不平等合约。胁迫在民事案件中也屡见不鲜,情节严重者会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在《民法典》胁迫的后果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民法典》胁迫的后果是什么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民法典》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胁迫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该举措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时,行为人会受到刑法的处置,赔偿当事人损失费,在非本人意愿下签订的所有合同视为无效,取得的财产当以返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民事诉讼法院开庭时间为多久?
      民事诉讼法院开庭时间为多久?一、民事诉讼法院开庭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条件具体是什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条件具体是什么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


·代通知金只有转正后才有吗?
      代通知金只有转正后才有吗?代通知金吸人转正后才有;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用人单位辞退,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辞退,劳......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最高是多少?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最高是多少?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归属于国家的,任何个人是没有任何土地所有权的,我们队土地进行买卖、出让、转......


·股东变更可以吗?
      股东变更可以吗?所需要的材料是什么?一、公司股东变更程序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


·继承房产的过户需要提供什么证件
      进行房屋的继承,并不是像很多人想象中那么简单的事情,此时不是占有了房屋就完了,若日后想要对该房屋作出处分的话,则还需要办理继承房屋的过户手续......


·等待司法鉴定结果时间要多久?
      司法鉴定结果时间一般要根据实际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有的案件三五天就能拿到鉴定结果,而对于疑难、复杂、特殊的委托,可以双方协商后再确定鉴定结......


·学生打架轻伤怎么处理
      学生受伤需住院治疗的需通知学生家长。处理该事件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赔偿,可由公安机关、学生工作处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告知当事人通过......


·离婚了户口本上会体现吗
      会的,逮捕通知书上的罪名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命名,正常情况下,检察院会以此罪名进行起诉。公安机关提交申请逮捕决定书,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有逮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附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吗?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吗?在劳动过程中,在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出现了法定的特别情形,即规定的情形,法律允许用人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