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律师委托司法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发展中,在我国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论述。关于证据的证明中,什么样的证据才有证明力,才会得到法院和社会大众的认可,法院是不可以自证的,因为他是一个中立者。这时,就出现了一个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的主体有很多,其中也包括律师。那么,律师委托司法鉴定的程序有哪些呢?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由以上论述可得,律师委托司法鉴定的程序有八个。司法鉴定是由一些专业的、资历深的相关专家做出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他们只对证明力等作出回答,并不参与诉讼,也不是相关利害人,他们是中立的。因此,由他们做出的司法鉴定是有证明力的。司法鉴定在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个人也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但是,律师毕竟比较专业,在分辨司法鉴定的内容是会比较容易,所以一般情况下人们都会委托律师帮忙做司法鉴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什么情况下按照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什么情况下按照同居关系进行处理(一)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中,由于在......


·仲裁后如何履行仲裁裁决?
      一、仲裁后如何履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执行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已送达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应自动履行。按照中国法律,国内的......


·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是怎样的一、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


·哪些情形担保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哪些情形担保人可以行使抗辩权1、先诉抗辩权。2、主合同无效抗辩权。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他依附于贷款合同而存在,虽然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他是为保......


·工伤赔偿标准抚养费的计算依据
      工作的过程中有的时候会有一些劳动者会受伤,这就是您所说的工伤,受了工伤以后就需要进行赔偿。劳动法对于工伤赔偿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工伤赔......


·法院冻结工资标准是什么?
      法院冻结工资标准是什么?一、法院冻结工资标准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认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侵犯了国家对......


·2023批捕后的定期审查起诉的时限是多久
      批捕后的定期审查起诉的时限是多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


·离婚后小孩共同抚养好吗?
      离婚后小孩共同抚养好吗?在中国法律中,子女未长大成人前,抚养子女是父母的责任。然而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虽然抚养权仅仅判给其中一方,另一方具......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处罚不服怎么办
      要是机动车驾驶者出现了违章行为,并且被交警发现或被电子眼抓拍到的话,此时就会按照相关的规定,对其做出具体的处罚。不过,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不服......


·四十万经济纠纷诉讼费是多少
      四十万经济纠纷诉讼费是多少一、四十万经济纠纷诉讼费是多少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