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民法总则规定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规定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很多旧的法规已经不再适用于新的社会形势。根据我国社会环境的多变性,以及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做了较大的修改,具体来说,民法总则规定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最新《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新增内容
  
  (1)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三、《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社会环境变得复杂化,故而诉讼时效已经由两年增加至三年,对于超过是时效依旧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之后在提出得到司法救济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但是若出现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申请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学校端午不放假违法吗?
      一、学校端午不放假违法吗?端午节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各单位都应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放假通知合理安排假期,如果学校不安排放假的话是属于违法的。根据......


·关于离婚后女方需要承担多少抚养费?
      在离婚后,很多人首先想到的问题就是关于抚养费怎么支付的问题,父母对孩子是负有抚养的义务,不管夫妻双方离婚是为了什么,都需要给予孩子相应的生活......


·一、续签劳动合同期限缩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续签劳动合同期限缩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最短可签订三个月时间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抚养费需要给收据吗,抚养费收据的范本
      离婚后夫妻在处理子女抚养费方面可能会发生纠纷,有些夫妻对于另一方有没有支付抚养费常常争执不下。避免发生抚养费支付纠纷的一种办法就是出具子女抚......


·集资多少算非法集资罪?
      目前,与金钱相关的犯罪有很多,而非法集资就是其中的一种。或许还有人不清楚非法集资,顾名思义,就是通过非法手段来欺骗他人的钱财,进行资金的筹集......


·重婚中配偶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重婚中配偶的确定依据是什么?重婚中配偶的确定依据可以看是否办理了结婚证,以及是否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来进行认定。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


·离婚官司中的诉讼费应该谁来出
      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旦法院受理了离婚案件,那此时就需要缴纳相应的诉讼费。我们知道,离婚官司中的诉讼费一般是由原告垫付的,而会根据案件......


·未及时缴纳社保后社保补缴是否算连续?
      “五险一金”想必是所有人找工作时都必须要看的一个条件了,有了稳定的工作还有了五险一金这是所有人都想要的。但对于五险一金你有多少了解呢?其中无疑......


·一、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
      一、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通常情况下都是由机动车辆这一方负主要的责任,当然具体的情形的话,......


·每到节假日,车流量就会剧增,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也会增加。这个时
      每到节假日,车流量就会剧增,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也会增加。这个时候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广大车主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我需要承担的......


·订立租房合同的内容怎么写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主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