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投案自首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配合警方调查案件,如是交代自己犯罪经过的行为,罪犯配合警方调查的话可以减轻量刑时间,从轻处理。对于犯罪者来说投案自首是最明智的选择,因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亡被抓后判刑会十分严重,为了自己的未来着想,配合警方调查,承担自己的错误是最合适的选择。下文对投案自首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投案自首的定义
  
  投案自首就是罪犯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
  
  二、投案自首的相关法律
  
  《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在逃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1、限令所有在逃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2、在逃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3、在限令期限内,自动投案的在逃犯罪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在逃犯罪人员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5、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脱逃的服刑人员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脱逃等犯罪刑事责任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投案自首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8、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原则上给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9、凡知悉在逃犯罪人员情况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严格为检举揭发人员保密,并对其依法予以保护。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及时抓获在逃犯罪人员,并得以侦破重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为在逃犯罪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等帮助其逃匿,不得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在逃犯罪人员。如果查实,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凡在通告期间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
  
  12、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文对投案自首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做出了详细的回答,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的行为,包括亲属家人规劝和陪同的情况。投案自首需要如是供述自己所犯的所有罪行和关于自己的真实信息,投案自首可以减轻量刑时间。如果犯罪了之后,不要想着躲藏逃亡,要面对现实,主动自首,为自己的过错做出补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合同无效定金双倍返还可以吗?
      合同无效定金双倍返还可以吗?一、合同无效定金双倍返还可以吗合同无效,一般定金条款也无效,可以要求返还,但不是双倍。对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


·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是什么?
      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是什么?初始投资成本就是为取得投资而发生的成本,它不仅仅发生在企业合并中,也会发生在非企业合并中。入账价值就是确认投资......


·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应当如何处罚?
      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应当如何处罚?(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建筑工程挂靠协议怎么写? 现在一些小的建筑企业由于资质不够
      建筑工程挂靠协议怎么写?现在一些小的建筑企业由于资质不够,无法承包大型工程,于是很多企业选择挂靠到具备工程资质的企业名下。在缴纳一笔挂靠费后......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1、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2、用人单位......


·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故意毁坏财物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故意毁坏财物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故意毁坏财物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


·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怎么办呢
      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指的是说,交警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没有办法证明,到底是事故发生的哪一方存在的主要的过错,没有办法确定到底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采购合同能和分公司签吗
      采购合同能和分公司签吗?可以,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领取营业执照了的,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破产清算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破产清算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是什么?一、破产清算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是什么?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


·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满足什么条件
      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满足什么条件?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需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公司的依法设立主要是指设......


·合同可以约定诉讼时效?
      合同可以约定诉讼时效?合同不可以约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它是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予以规定的,它并不具有约定性,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