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二审后多久强制执行规定是什么?

二审后多久强制执行规定是什么?法制化程度近几十年在不断的增强,如今的社会法律已经非常重要,任何问题都需要法律来解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从的,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要求重审,法院会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处理从而保障人们群众的权利不受侵犯,那二审后多久强制执行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二审后多久强制执行规定是什么1、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3、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二、民事诉讼二审申请执行终止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对于执行期限在法规中说明很清楚,也就是说在二审判决下达2年内当事人需要执行完判决内容。如今国家要求每一个公民要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法律已经普及到每家每户,法规中有详细的规定,从而来保障人们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个体营业执照注销流程有哪些?
      一、个体营业执照注销流程有哪些个体营业执照注销流程有以下几点:⒈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


·半挂无证驾驶怎么处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法律依据:《中......


·在我国达到多少金额属于非法集资?
      标准如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认定商标侵权是否需要考虑混淆因素?
      认定商标侵权是否需要考虑混淆因素?就会考虑的;商标如果注册了的话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商标被他人冒用的话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的商标权......


·承揽加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市场上的相关产业链条其实都是紧密相连的,有些大型公司的工厂所需要的零件在和其他公司建立了长久的供货关系以后,实际上这些零件也有可能是由专门的......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是每个开车的人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情,但是如果在开车途中,还是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你知道应该如何去处理现场吗,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流程是怎样......


·工伤认定之后多久可以做工伤鉴定?
      工伤认定之后多久可以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必须治愈出院并且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才可以申请,时限也是有规定的:如果是治愈出院前......


·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是哪些
      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是哪些7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


·拆迁中,房租承租人能拿到哪些补偿?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2)提前搬迁奖;(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4)添置物品的补偿。(5)城镇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条件:1.被拆迁......


·一、交通事故无名氏赔偿金会给谁?
      一、交通事故无名氏赔偿金会给谁?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无名氏死亡,责任方本应该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但应该在找到死者家属确定其身份之后。那......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谁?
      虽然大部分的刑事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的,但《刑法》中也规定的有一些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如果有相应的行为,但行为人却不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话,......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