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娄底非法集资金额的规定是什么?

非法集资是目前我国金融犯罪中的重要问题,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但是大部分人都不太清楚娄底市对于非法集资的金额的有关规定。那么,娄底非法集资金额的规定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娄底市多少金额才算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含义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多少金额才算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集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四、识别方法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非法集资的形式多种多样,尤其是对于我们身边的未成年和老年人来说尤为可怕。在超过一定数额后,非法集资这一行为是相当的重罪,所以您要提高警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票据诈骗无罪辩护的着重点是什么
      票据诈骗无罪辩护的着重点是什么一、票据诈骗无罪辩护的着重点是什么(一)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与排除1.未正......


·最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


·提起自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中,如果是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内的,那受害人可以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对于这类案件原则上是不告不理。那此时受害人应该怎么来提起刑事自诉......


·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定为专利侵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定为专利侵权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定为专利侵权1、生产性侵权生产性侵权包括两个方面:(1)是生产、制造别人的专利产品;(2)......


·治安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治安处罚的种类有哪些治安处罚的种类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1、警......


·检察院刑事抗诉条件有哪些
      一、检察院刑事抗诉条件有哪些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


·一、保险理赔财产分割单从哪里开?
      一、保险理赔财产分割单从哪里开?分割单是用来分隔保险费用的,也就是说之前的保险报销了一部分,那么就应该把总花费减去报销后的费用出具分割单,这样......


·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有几种
      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有几种合同生效需要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


·公司法司法解释代持股操作中的分险
      公司法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公司利益方面,作用巨大,在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也涉及面极广。司法解释对于如何理解和操作法律是更有力的法律工具......


·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有哪些?
      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有哪些?土地使用权出租,分为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1出租人必须......


·把财产拿走属于什么侵权纠纷?
      财产是属于个人的私有物品,任何在未经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带走就属于盗窃,如果是对方在尚未取得所属人的同意下擅自将所属财产带走怎么办......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