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娄底非法集资金额的规定是什么?

非法集资是目前我国金融犯罪中的重要问题,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但是大部分人都不太清楚娄底市对于非法集资的金额的有关规定。那么,娄底非法集资金额的规定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娄底市多少金额才算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含义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多少金额才算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集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四、识别方法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非法集资的形式多种多样,尤其是对于我们身边的未成年和老年人来说尤为可怕。在超过一定数额后,非法集资这一行为是相当的重罪,所以您要提高警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要注意什么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要注意什么公民的人身受到损害的,此时就会构成人身侵权,而侵权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具体承担侵权责任之前,需要先就公民的人......


·新生儿如何办理户口簿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


·民事诉讼法仲裁的内容有些什么
      民事诉讼法仲裁的内容有些什么民事诉讼法涉及仲裁问题的条文内容1、关于仲裁前证据保全。新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不明确的如何处理?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不明确的处理方式是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信用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多的改变,以前借钱只能是跟身边的朋友借,但现在,只要你的信誉良好,就可以办理信用卡来消费,只要在还......


·法律上什么叫做非全日制用工
      法律上什么叫做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


·没有公证处公正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没有公证处公正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遗嘱不需要公证也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只是加强了遗嘱的效力,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书遗嘱......


·无故被交警判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无故被交警判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无故被交警判定肇事逃逸的处罚是:如果肇事者逃逸行为本身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肇事者不构成犯罪,对肇事者可由公安机......


·私房拆迁安置是否具有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


·什么样算集资诈骗,集资诈骗的立案、构成要件是什么?
      集资诈骗是非法的,很多人无法抵住金钱的诱惑而非法占据属于他人的财产。当遇到集资诈骗案时,受害人在收集齐全证据后可以向人们法院提交诉状。要想人......


·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有效?
      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有效?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有效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