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客观方面有哪些?

林木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都会被判处相关罪名,之所以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客观方面是因为林木的重要性,放任滥伐林木的后果是不可估量的,所以国家方面才对这一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客观方面有哪些
  
  主体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收购行为必须是在林区。行为人在非林区收购林木的,无论该林木是否为盗伐、滥伐的林木,均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必要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购的数量较大的,屡教不改的;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阻挠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处罚
  
  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包括树林和竹林,具体可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树木和竹子。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适用三档刑罚:
  
  (1)对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3、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为买林木的一方必须是明知这是滥砍滥伐的林木还买才能被判处有罪,而恰恰就是这一方面不好加以判别,当然动手的行为人被判刑是很明确的。竭诚为您服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怎么处罚?
      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怎么处罚?一、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怎么处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怎么办理?
      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怎么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标志之一就是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的取得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携带相关资料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


·企业以建厂房非法集资会受到什么处罚?
      现如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日益增长的趋势,造成广大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惨重。非法集资包括许多种形式,如房地产非法集资、企业以建厂房非法集资等等。......


·销售者有哪些
      销售者有哪些义务需要履行一、销售者有哪些义务需要履行“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错误的。《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中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如何计算职工因工作遭受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如何计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


·无期徒刑减有期徒刑最多减刑时间是多久
      一、无期徒刑减有期徒刑最多减刑时间是多久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并强迫劳动改造......


·交通肇事罪刑法规定怎么处罚
      在发生交通肇事的情况下,要是情节比较严重或者造成了巨大损失的话,此时就有可能认定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自然受到的处罚就会比......


·单位恶意辞退员工的情形是什么?
      单位恶意辞退员工的情形是什么一、单位恶意辞退员工的情形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如下情形:......


·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怎样的
      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怎样的?水电工程是一个建筑物的重要配套工程,建筑物主体完工后,承包方会将工程交给专业的施工方,这时双方会签署一份水电安......


·附随义务的产生的依据是什么?
      附随义务的产生的依据是什么?附随义务的产生的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山西高温补助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高温补贴是对我们国家规定企业在高温条件下对员工的补偿津贴。三伏天气温高,工作环境恶劣,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员工是应该享有这项福利的,并且我们的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