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客体是什么?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似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人不再少数,这跟我国的社会风气也有一定的关系,其实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许多人都想要知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客体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什么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
  
  (2)注册会计师;
  
  (3)审计师;
  
  (4)其他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3、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的表现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它是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
  
  3、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体他侵犯的是我国的工商管理制度,其实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文件,当然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最后就是这种行为也要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具体的可以咨询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车祸骨折保险公司赔偿标准有哪些?
      车祸骨折保险公司赔偿标准有哪些?车祸骨折保险公司赔偿标准一般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和收入等因素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取保候审到批捕的时间有多久?
      一、取保候审到批捕的时间有多久?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结和不会判决刑罚。会不会......


·走私贵重金属罪将要如何处罚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处罚标准: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84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方式有哪些?国家为了促进土地合理使用,会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有无偿也有收取一定费用的,一些人会承包这些土地,进行开发......


·一、在我国判缓刑可以跨省打工吗?
      一、在我国判缓刑可以跨省打工吗?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在被宣告缓刑期间,如果......


·非法改装车辆怎么处罚?
      非法改装车辆怎么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


·湖北省交通事故误工标准是多少湖北省交通事故误工标
      湖北省交通事故误工标准是多少湖北省交通事故误工标准是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


·私募基金管理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管理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私募基金管理费收费标准(一)私募基金认购费按照信托合同规定,投资者认购产品时,需要另外交纳信托资金一定比例......


·一、男方出抚养费有权利要娃娃的姓吗?
      一、男方出抚养费有权利要娃娃的姓吗?可以要;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


·缓刑之后还要坐牢吗2023
      缓刑之后还要坐牢吗缓刑有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是不用坐牢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那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