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企业改制后又被收回账务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企业改制后又被收回账务应该如何进行处理?随着我国的发展越来越好,企业改制的也是越来越多,企业之所以进行改制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状况,从而是自己的企业能够立足市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想要知道企业改制后又被收回账务应该如何进行处理?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企业改制后又被收回账务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企业改制通常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改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前企业的债权、债务通常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笔者遇见一个对企业改制后债务核销产权界定的案例?并由此带来一些对企业改制后债权、债务进行产权界定及账务处理的思考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二、改制评估时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改制后收回所带来的收益的界定与账务处理
  在政府颁布的文件中对改制企业在改制评估时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改制后如何管理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企业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应收账款,在改制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确已形成呆坏账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核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账销债留,新企业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仍为原资产所有者所有。为调动新企业索债积极性,原产权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将实际收回资金奖励新企业。上述规定明确表明,在企业改制时已核销的应收账款由新企业继续保留追索权但收回的资金仍为原资产所有者所有。 但上述经济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上述文件涉及以下经济行为:(1)改制企业收回在企业改制时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改制企业在收回企业改制时已核销的应收账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3)改制企业收回在企业改制时已核销的应收账款上交原资产所有者如何进行账务处理;(4)原产权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将实际收回资金奖励新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根据现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回已作为坏账核销的应收账款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如果将改制企业收回在企业改制时已核销的应收账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显然与上述规定的精神不符,并且改制企业收回在企业改制时已核销的应收账款上交原资产所有者及原产权持有人,可按一定比例将实际收回资金奖励新企业,在账务处理上也不能很好前后衔接。依笔者的理解,将改制企业收回在企业改制时已核销的应收账款计入对原产权持有人的一项债务,其他相应的经济业务通过该负债进行核算更符合上述文件的精神,并具有操作性。首先我们不得不说的是,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其次,我国是有会计制度的,那么,根据现在存在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将收回已经作为坏账核销的收款,并且是计入营业外的收入的。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下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可否调岗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可否调岗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供用电合同(二)
      合同编号:____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____  单位地址____    用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____  年  ......


·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流程
      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流程1.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A、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


·与政府签征收土地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与政府签征收土地合同应该注意什么一、与政府签征收土地合同应该注意什么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一定要注意无论在哪里进行征地都有进行补偿,并且补偿......


·股权投资的收益是怎样核算的
      股权投资的收益是如何计算的股权投资大致可以分成成本法或权益法两种方法来进行核算:1、成本法核算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并无控制、无共......


·公安监视居住多长时间?
      公安监视居住多长时间监视居住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审严厉,在时限上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一般工伤会被开除吗?
      在劳动关系中一般工伤会被开除吗一、在劳动关系中一般工伤会被开除吗?对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面开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劳......


·理发店学徒15岁算童工吗?
      理发店学徒15岁算童工吗?一、理发店学徒15岁算童工吗?即使是学徒,在理发店也是从事经营性的活动,未满十六周岁都算童工。根据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


·婚内转移财产怎么定罪?
      现在有的人离婚都是有预谋的了,为了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获得更多的财产,在婚内就开始背着对方转移财产,这样的行为极大的损害到了配偶的利益,于是有的......


·交通事故车祸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事故车祸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涉及了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被扶......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如何规定?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犯错我们国家是对此有着相关的审查办法和处罚办法的,那么就是行政处罚裁量权。每一个地区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