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侵犯消费者安全选择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侵犯消费者安全选择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对于消费者保护协议想必我国公民都并不陌生。在现如今各行各业竞争都十分激烈的情况下,实际上各商家对于消费者的一些基本权益还是比较注重的,但是仍然不乏一些不良商家,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侵害消费者的安全选择权益。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侵犯消费者安全选择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侵犯消费者安全选择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
  
  (2)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
  
  (3)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
  
  (4)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
  
  (5)化妆品有毒有害。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6)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
  
  (7)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
  
  二、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这就要求: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
  
  (2)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3)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就是说,消费者的安全都要得到保证。
  在实际生活当中,侵犯消费者安全选择权主要表现方式为出售过期的食品,营业场所不安全,服务方式不安全,制造销售假药伪劣产品等,这些都是不允许存在的。所以作为消费者来说,在生活当中,您购买物品的时候也一定要仔细选择,避免花了钱还买到一些不放心的产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耕地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耕地保护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所有土地类型中,耕地是最重要的一个,其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是很大的......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流程是怎样的?
      为了社会稳定的发展,监督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这种监督既是针对国家行政人员的,当然也是对日常生活的一种监察。比如说我国就存在着劳动保障监察行......


·一、买房子有什么税需要缴纳?
      一、买房子有什么税需要缴纳?1、契税: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少有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90`144平米普通住宅1.5%,超过1......


·合同标的是什么意思?
      合同标的是什么意思?在合同履行中,我们需要实际区分两个概念,那就是合同标的与合同标的物。相信您都清楚,合同标的物其实就是合同中实际指向的那个......


·公司辞退员工怎样才能避免补偿?
      公司辞退员工怎样才能避免补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


·财产权利属于绝对权利吗
      财产权利属于绝对权利吗一、绝对权的概念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


·安徽省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安徽省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安徽省被扶养人生活费你的计算方式是应当按照受诉的法院上一年度的人均消费支出乘以20,然后再除以具体的需要抚养的人数......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合同有哪些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合同有哪些履行原则一、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通过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问权利得以实现的行......


·一、交通事故全责方需要赔偿交通费吗?
      一、交通事故全责方需要赔偿交通费吗?交通事故全责方需要赔偿交通费。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


·民法总则时效规定是多久?
      民法总则时效规定是多久?一、民法典时效规定是多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


·职务侵占判缓刑是否可以
      职务侵占判缓刑是否可以法律中规定职务侵占罪也是属于特殊主体犯罪,这里的主体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毕竟此时要求是利用职权侵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