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机关规定办理案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回避制度,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如果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回避。而回避决定则会由相关负责人决定,这在我国刑诉法第三十条中作了具体规定。那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公安司法人员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各级法院的正职院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各级检察院的正职检察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各级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有权决定本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的回避。但法院院长的回避,涉及的问题较多,影响也较大,故而应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检察长的回避也应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同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公安机关内部没有类似于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这样的组织,为确保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的有效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要由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以上回避审查程序不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况,也适用于公安司法人员自行主动回避的情况。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提出回避要求的,也应分别由有回避决定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有回避决定权的组织或个人经过对当事人等的回避申请或有关公安司法人员自行回避的请求进行全面审查后,如果发现公安司法人员确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令其回避。
  
  这种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公安司法人员应立即退出刑事诉讼活动。考虑到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也为了防止审查回避影响侦查活动的及时进行,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根据这一规定,侦查人员在提出自行回避或当事人提出要求其回避的申请以后,可以照常进行刑事侦查活动,直到有关组织或个人依法对这一回避进行审查并作出正式的准许回避决定之后,该侦查人员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但其他侦查人员应立即接替其继续或重新开始侦查工作。
  
  对于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有关的组织或个人经过审查,如果认为自行请求回避或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事实上并不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他参加诉讼活动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就可以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三、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回避制度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但并不是当事人的所有回避请求都可以得到允许,这就需要由相关的组织或人员进行审查。同时,当事人申请相关人员回避之后未获得批准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捡到遗失物收费合理不合理
      捡到遗失物收费合理不合理我们知道,捡到了遗失物,我们是有归还的义务的,如果直接占为己有是不正确的。当找到失主后,拾得人可以要求一笔保管费作为......


·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管理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管理验收规范包括哪些内容?一个建筑从开工到结束包含许多道工序和步骤,但总体的建筑内容包括主体结构和建筑装饰。主体结构保障的......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方法有哪些?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方法有哪些?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方法有转移存款时,一般转移财产的一方会设立新的账户;公司股权的转移如转移公司流动资金、以......


·向保证人主张中断诉讼时效是否可以?
      向保证人主张中断诉讼时效是否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中断诉讼时效是可以的,担保人诉讼时效中断时间是不受限制的,只能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


·债务人偿还连带债权人顺序是怎样的
      债务人偿还连带债权人顺序是怎样的一、债务清偿的顺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


·超期羁押没有手续应该怎么办理
      超期羁押没有手续应该怎么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


·农村房屋买卖 效力该如何认定?
      由于社会经济的稳步增长,使得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更多的人愿意居住到农村去。这就导致了农村的房屋开始变得紧俏起来,也让房屋买卖的现象变得非常的......


·人保撞人理赔流程是怎样的
      人保撞人理赔流程是怎样的?当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时,理所应当要进行赔偿。在理赔时也会有一套完整的流程,以及一些注意事项。车主一般都会投保以防意......


·从古至今我国都是农耕文明大国就算在科技园飞速发展的现在也是如
      从古至今我国都是农耕文明大国就算在科技园飞速发展的现在也是如此,这也就使的土地在我国成为了一种极其重要的资源,而我国的农民也常常会为了土地发......


·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的合同可以签订吗?
      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的合同可以签订吗?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签定劳务派遣合同。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


·缓刑期间酒驾被查了会不会被判刑
      缓刑期间酒驾被查了会不会被判刑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酒驾被查的,如果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和判处的缓刑合并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