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一、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形有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
1、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例如出版权,如果罪犯以前有著作,他的生命虽然被剥夺,但他们的亲属还有可能代其行使出版权。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就可以避免他们的亲属代行这种权利的情况。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非经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政治权利不能继承,转让。除由人民法院判决减刑或撤销附加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申请免除。也不能申请用其他刑罚替代。
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后,其还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不服判决的上诉、申诉权利。如果有发明,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国家专利,也可委托他人有偿转让,以实现其财产利益。
2、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对这些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3、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方式是怎样的
1、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
2、附加于有期徒刑(包括原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被改为有期徒刑的)时,其刑期从有期徒刑或拘役被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在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
3、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并同时计算刑期,也就是说,此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当有期徒刑、拘役刑在监执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虽然是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但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
6、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有期徒刑、拘役期间被假释的,附加于徒刑、拘役的剥夺政治权利刑,应从“假释之日”起算刑期而非“假释期满之日”。
由上可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往往都会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免他们对社会造成危害。要是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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