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抚养权归谁所有?

一、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



  

   ㈠、抚养权的性质及产生基础
    对于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㈡、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二、我国立法上关于抚养权的缺憾



  

    对抚养权没有明确的定义,至于哪些主体有资格抚养,抚养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抚养权人的范围,抚养条件等我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总的基本原则。



  

三、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由谁抚养?



  

   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②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④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⑤-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㈢、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㈣、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四、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五、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



  

    养父母离婚时候,双方都同意收养的,参照第三点,一方擅自收养的,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单方收养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收养行为。



  

六、(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



  

    ⒈ 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抚养能力的,由父母抚养;



  

    ⒉ 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



  

    ⒊ 父母离婚后,抚养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该抚养权不属于去世方的父母。



  

七、原协议流产但却出生的子女的抚养问题



  

   夫妻双方或有男女关系的双方经过协商,在女方已怀孕的情况下协商流产的,但是时候女方反悔将孩子生育下来的,男方不得以为女方违反协议要求对方一人承担抚养责任。因为是否生育子女是女方的特殊的人身权利,协议流产对怀孕妇女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讨债民事诉讼状的相关内容。 一、讨债民事诉讼状的相关内容
      讨债民事诉讼状的相关内容。一、讨债民事诉讼状的相关内容民事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


·私募基金代销费用是多少?
      私募基金代销费用是多少?代销基金需要什么资质基金代销机构有5类,分别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代......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共有20种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共有20种情形,包括劳动者被迫辞职和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8种情形:......


·结婚30年婚姻无效广东相关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等,有关婚姻无效的情形到底具体有哪些情形呢,现在......


·一、房屋买卖解约协议签定拒付违约金应该怎么办?
      一、房屋买卖解约协议签定拒付违约金应该怎么办?房屋买卖解约协议签定拒付违约金解决方法大致有两个:协商解决和起诉。1、协商解决:解决纠纷,能......


·合同法撤销权多少
      合同法撤销权多少日内申请一、合同法撤销权申请时长合同撤销权的申请一般十五个工作日,也就是三个星期左右就可以申请到了。二、撤销权的种类纵......


·犯罪人员拘役管制缓刑有哪些依据
      犯罪人员拘役管制缓刑有哪些依据拘役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


·收集多少钱属于非法集资
      标准如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银行贷款合同丢失还能提前还款吗
      银行贷款合同丢失还能提前还款的,不过最好要去补办一份银行贷款合同。一般情况下,贷款合同丢了,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经办行,让银行重新给一个......


·离婚时怎样算是过错方?
      离婚时怎样算是过错方?离婚时,过错方的认定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举报赌博没抓到人算报假警吗
      不算。只要不是虚报案情,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就不构成违法,更不涉及犯罪。抓赌没有抓到,其责任不在报警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