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合同到期辞职不发工资怎么办?

合同到期辞职不发工资怎么办?
  员工在给用人单位工作,正常情况下,都会签订一份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里面会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还有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且一般用人单位都给予员工一定的休假机会。对于有合同的劳动者来说,能够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合同到期辞职不发工资怎么办?
  
  一、合同到期辞职不发工资怎么办?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按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如果单位不支付工资,可以先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如果还不行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签订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有很大的帮助的,我们知道劳动者在社会上是弱势群体会被欺负,包括自己的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者是其他对劳动者不利的后果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收养小孩申请书范文
      收养小孩申请书范文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对于收养关系是认可的。那么收养小孩申请书范文是怎样的?收养小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我们为您整理了......


·于西明非法集资通缉令的法律依据
      非法集资对社会的危害是特别大的,会导致很多人的利益受损,同时也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国家对于非法集资行为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但是一些非......


·起诉离婚怎样判离婚证书
      也许很多人因为闪婚,却又在生活后才发现并不适合,当他们感情破裂,名存实亡之后,往往走向离婚这一条道路。而此时如果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话,就只能......


·建筑工程质量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内容有哪些工程质量是任何一项工程必须高度重视的,工程质量包含了整个工程的方方面面,但是工程质量内容有哪些对于从事工程的朋友来说......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等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的受伤种类和情形很多,眼睛受工伤也是很常见的一类,眼睛受伤以后,可以依法进行工伤鉴定,按照眼睛工伤鉴定标准等级赔偿标准确定赔偿的适宜。工......


·一、买卖不破租赁租金不涨条款要进行约定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租金不涨条款要进行约定吗?要进行约定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


·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应当缴税吗
      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应当缴税吗一、收到拆迁补偿款后应当缴税吗分两种情况:如果公司地处农村,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取得补偿款不属于土地增......


·一、随时辞职医院扣证合法吗?
      一、随时辞职医院扣证合法吗?不合法,辞职后的执业证都是找新的医院进行变更的。辞职之后不会押证的,只要你没有从你辞职前的医院变更走,那就说明你......


·敲诈勒索法院批捕了有什么办法?
      一、敲诈勒索法院批捕了有什么办法?可以合法的进行辩护,也可以办理取保程序,如果已经逮捕,说明检察院已经认定涉嫌犯罪,是很难再放出来的。此时......


·交强险索赔应提供什么材料 一、交强险索赔应提供什么材料
      交强险索赔应提供什么材料一、交强险索赔应提供什么材料1、交强险的保险单。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最新版规定是什么?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最新版规定是什么其实我国针对建筑安装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对于各种各样的工程基本上都有着相应的验收规范。要求......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